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快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加强对本市中心城区2008至2012年住房建设,特别是2008年与2009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等政策文件,以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头市十年大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07—2016)》、《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上层次规划和“十一五”住房专项规划《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
第三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以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健康发展为原则,引导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规划范围相一致,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总面积443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的文件精神,确定本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六条 规划实施要求
本规划是贯彻国务院国发[2006]37号、国发[2007]2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落实《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衔接《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心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城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订,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 规划成果内容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以及必要的说明;其中,规划文本、附表、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 人口及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约139.42万人;中心城区住房建筑总面积为3827.48万平方米。2007年末,中心城区城市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45平方米/人。
第九条 2006—2007年住房建设情况
根据《汕头市统计年鉴(2007)》,2006年汕头市中心城区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为175.71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施工面积为337.20万平方米,房地产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为105.26万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18.12亿元。
根据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统计数据,2006—2007年汕头市中心城区核发商品房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共275.52万平方米;一手商品住房销售(含预售)建筑面积共258.14万平方米。
第十条 2008—2012年住房需求
根据2008—2012年汕头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总需求量为600万平方米。依据本市不同收入家庭的结构分析,以及市政府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应建设政策性住房7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8万平方米;另外,建设商品住房522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规划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实际情况,树立以人为本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住房建设指导思想,努力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规划期内,有针对性地完善中心城区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市场供需的基本平衡;切实加大力度解决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规划期内,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以调整结构为导向,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
3、以供需平衡为目标,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4、以住房保障为重点,规划期内,着重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扩大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并逐渐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类型
本规划的住房类型包括政府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两大类。其中,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包括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保障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对象标准,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解决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并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衔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满足本市中等以上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6.7万套,总建筑面积为600万平方米(含改造、置换建设新增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比重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中,建设廉租住房约6000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8000套,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3万套,建筑面积522万平方米(其中,342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根据《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汕头市十年大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07-2016)》,规划期内前两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空间以北岸中片的住房建设及部分周边组团的配套建设为主;规划期内后三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除继续完善北岸中片及周边各个组团的建设之外,宜结合城市“东延”、“南拓”战略的实施和推进,逐步开展北岸东部城市经济带启动区、南岸汕头湾濒海片区的住房建设。
规划期内,在逐步改善交通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在中心城区的交通、生活相对便利的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对策及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或改建等方式进行供应。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湖、濠江、金平3个区各新建1~2处独立用地的廉租住房,其中低收入家庭分布密集的北岸中片西区、南岸濠江片适当增加廉租住房的建设点;另外,通过收购或改建等方式扩大廉租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策及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独立地块集中建设,以及在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中搭配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集中分布于北岸中片北区住宅区(体育公园周边片区)、安居住宅区、华新住宅区、旧城区、梅溪河东岸片区,以及南岸河浦马滘等处。
第十九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住房建设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总量的70%以上。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的实际建设规模,可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各年度住房建设指引如下:
2008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42万套,总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2万套,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
2009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2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1万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
2010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26万套,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20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0.94万套,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
2011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5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20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03万套,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
2012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5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20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03万套,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第二十条 住宅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建设和谐社会及资源节约型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应当重点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的住宅建设策略;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拓展战略的逐步推进,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新增及盘整的空间时序,科学确定住宅用地的建设容量,以提高土地供应的综合效益,促进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5平方公里(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及置换改造用地)。其中: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及盘整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为1.9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及置换改造用地);其中,新推出的增量土地(包括已征未出让和未征土地)1.05平方公里,利用已出让的存量土地0.85平方公里。
规划期内,通过旧城、旧村改造及部分工业用地、老港区用地等置换改造而增加的住宅用地约0.6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用于建设政策性住房的住宅用地为0.33平方公里;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的住宅用地为2.17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量中,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住宅用地为0.12平方公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用地为0.21平方公里。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中,应当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为1.42平方公里;可用于建设其他商品住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为0.75平方公里。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地供应要求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应优先安排政府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规划期内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必须100%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则采取“总量控制、项目分摊、年度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即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与其他商品住房用地结合供应,其总量套型比例按年度进行平衡。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地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及盘整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东区居住区(北岸中片)、新津滨水居住区(北岸中片)、北区居住区(北岸中片)、等3个居住区,以及安居住宅区(北岸中片)、华新住宅区(北岸中片)、歧山住宅区(北岸中片)、鮀浦住宅区(北岸西片)、新溪住宅区(北岸新东区片)、外砂住宅区(北岸新东区片)、金鸿住宅区(北岸新东区片)、南滨住宅区(南岸达濠片)、北山湾住宅区(南岸达濠片)、茂州住宅区(南岸达濠片)、河浦住宅区(南岸河浦片)、濠城住宅区(南岸达濠片)、马滘住宅区(南岸河浦片)等13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中。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通过旧城、旧村改造及部分三类工业、老港区等用地功能置换改造而增加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小公园、旧城区西片、海滨路西段、梅溪河两岸、达濠濠城等区域,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部分低效益工业厂区、部分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
第二十五条 住宅用地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的住宅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可根据国土部门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必须与年度实际住房建设规模相匹配;每一年度应优先安排政府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指引如下:
2008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5公顷(包括新推出用地、利用已出让存量用地和改造用地,下同)。其中,供应廉租住房用地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3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59公顷(其中39.5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09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0公顷。其中,供应廉租住房用地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3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54公顷(其中36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2010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1公顷。其中,供应廉租住房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4公顷(其中21.7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011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2公顷。其中,供应廉租住房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5公顷(其中22.4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012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2公顷。其中,供应廉租住房用地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5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35公顷(其中22.4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章 2008、2009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2008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42万套,住房总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其中:
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房约1.2万套,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2008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08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5公顷(包括新推出用地、利用已出让存量用地和改造用地)。其中:
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6公顷(廉租住房用地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59公顷(其中39.5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满足年度总量平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2009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2万套,住房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
建设廉租住房约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房约1.1万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2009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09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0公顷(包括新推出用地、利用已出让存量用地和改造用地)。其中:
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6公顷(廉租住房用地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公顷);供应商品房住宅用地54公顷(其中36公顷的住宅用地必须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满足年度总量平衡的要求。
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条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为重点,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政府政策性住房并逐步扩大其保障范围,切实加大力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以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为政策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并逐年公布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退出等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规划期内,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对象,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独立地块供应土地的方式进行建设,另外,建议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对中心城区住宅二级市场中的中小套型住房进行优先收购,经必要的改造后作为廉租住房进行配租,以扩大廉租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
3、制定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渠道。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独立地块供应土地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继续加强旧城、旧村改造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在旧城改造片区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地块,以“政策优惠、项目捆绑”的方式建设一批旧城、旧村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制定本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期限及期限届满时的转让规定。
4、确保并拓宽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年度不低于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的监管,确保政府保障型住房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逐步拓宽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促进政府政策型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5、制定和落实政策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性住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大力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抓好用好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切实按照归集与监管分离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科学制定促进住宅市场稳健发展的制度和政策。
1、继续落实住房建设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套型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2、开展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加大力度完善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公共交通策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科学引导住房建设的区域分布和规模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同时积极探索“双限、双竞”,即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3、加大力度推进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依照规划有序开展三类工业用地置换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力度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进行旧城、旧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旧城、旧区改造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模式;依照规划有序开展三类工业用地置换改造,以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
4、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形成住房梯度消费观念。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逐步建设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完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实施科学、节约、集约的住宅用地供应策略。
1、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制定合理的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促进房地产业作为本市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强化土地供应市场管理,加强住宅土地供应的策略研究。严格限制投机与投资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优先满足消费性住宅建设用地需求;逐步探索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供应模式。
3、节约、集约利用住宅建设用地,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继续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禁止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应土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针对本市人多地少且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实际情况,遵照新修订的《汕头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宅用地建设的容积率指标。
4、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高效、有序地盘整存量住宅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针对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通过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第三十三条 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1、依法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的管理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及责任;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2、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指标,尤其是套型结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不按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3、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有效地整顿房地产市场,完善和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流通市场的管理。通过合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和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维护住房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实行强硬的监督手段;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秩序。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息披露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等违法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5、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方向理性投资,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以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重要意义。
1、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的重要指导作用。本次住房建设规划是汕头市落实国务院、广东省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相关文件精神的重要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为确保规划期内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能够按规划顺利实施,建议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本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汕头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本市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的实施力度。
2、发挥住房建设规划在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要将住房建设规划作为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将本规划的内容纳入到汕头市中心城区各个规划期限的近期建设规划之中;应协调好每一年度住房建设总量与住宅用地供应之间的匹配关系;应将政府政策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列入政府实施计划中,确保政策性住房的供应。为保证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建议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规划所要求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能够与其他商品住房实现同步开发建设。
3、加强各相关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本市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发挥各相关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多环节控制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信息沟通;房产、规划、建设、国土、发改、房屋拆迁等职能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本规划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有关管理和监管制度,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管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年度拆迁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整治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保障规划的有效落实。
第三十五条 土地源头控制与年度滚动实施相结合,提高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1、强化土地供应在住房结构调整中的源头控制作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控制中小套型住房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完善土地出让指标体系,发挥土地供应在住房结构调整中的源头控制作用。任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新增住宅用地应严格依照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可适度提高套型比例要求并将其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期内计划盘整的存量住宅用地,可结合汕头市房地产发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根据地块的区位条件和市场因素,适度调整相关套型比例要求,但必须满足年度套型比例平衡的要求。
2、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滚动实施制度。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应适时对每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合理调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滚动实施制度,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工作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责任制。要强化及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建设管理责任,尽快组织开展本规划涉及的新增居住用地及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惩罚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制建设,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加大法律保障力度。
2、落实政策性住房建设实施的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规划实施过程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推进。其中,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分配和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及按规划进行审批;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各建设实体按规划进行建设。
3、建立健全住房规划实施的监督制度。应建立住房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信息化管理,建立住房资源监管机制。
1、逐步建立住房建设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包含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指标的住房建设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来及时掌握住房建设情况。
2、建立住房资源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规划管理实施科技化和信息化,逐步建立覆盖规划范围的完善的住房资源信息系统,便于搜索详细、全面的房地产住房信息,逐步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机制和长效监测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年度指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