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将有关电子监管码的规定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
从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出面,推广中信国检公司(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中信国检30%的股份)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以来,许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码业务提出了尖锐的质疑,认为其对提高食品安全无实际意义,而且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查询成本,并存在强制入网、行政收费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中国青年学院副教授周泽,更是以律师的身份先后代理3批共8家防伪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强制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涉嫌行政垄断,从而使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被告"。
现在,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尚未作出明确回应,但企业的行政诉讼显然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注意,如果下周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最终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则对国家质检总局无异于釜底抽薪,即便法院没有判决质检总局败诉,其推广的"电子监管网"业务肯定是不能继续搞下去了。
企业的行政诉讼促使政府部门改变行政行为,在此之前已有成功的先例。记得也是这个周泽律师,去年曾代理河南、贵州、湖北的3家白酒企业状告商务部,要求法院确认商务部举行"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结果没过多久,商务部就决定"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
由上可知,政府部门要改变不当行政行为,或进行行政体制改革,都必须要有外界的推动。外界推动可以有多种形式和渠道,比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学者"上书"等等。其中,由公民或企业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可以对政府部门构成直接的"挑战",形成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政府不得不"接招";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是法律行为,能够将这种"挑战"和社会舆论压力限制在法律范畴之内,从而也将公民或企业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转换为法律参与,以有效保证这些参与行为的理性、秩序性与合法性。这种法律参与行为具有特定的效率和优势,颇值得一试。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笔者曾设想,能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一名或某部分官员的财产(因为官员财产严格说来也属于"政府信息")?如果申请被驳回,能不能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以推动其加快官员财产公开的步伐?看到上述企业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推动政府改革的个案之后,笔者相信,以行政诉讼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思路是可行的,这一天也许很快就会到来。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