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这些部门的“三定”新规在七八月份陆续出台。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国家部门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变化,我们特将近期出台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并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调整作重点提示,方便企业日常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介绍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华建敏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
华建敏在说明中强调,本次国家机构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机构调整变化如下表:
全国两会之后,上述国家机关调整方案陆续出台,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提醒企业予以关注。
一、国务院特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职责变动关注点:调整后,国务院办公厅内设9个职能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秘书二局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7号
7月1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贯彻落实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据介绍,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建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充实和完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不改变现行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征缴原则的基础上,将目前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的部分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总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统一并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组建督察内审司。将审计司职能、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能,法规司、财务司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划入督察内审司。不再保留审计司和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建货物和劳务税司。将流转税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的职能,整合划入货物和劳务税司。不再保留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和行为税司,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各司局的职责。
———保留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和人事司。这6个司局的职责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方面作适当微调。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继续保留,职责不作调整。
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行政单位司局级领导职数由44名增加到50名,其中增设1名总审计师。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的职责变动,其余事业单位的职责暂不作调整。今后,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将由中编办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省(区、市)国税局机构改革。总的要求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适应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7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73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3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关注以下职责变化: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5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内设机构由原先的21个减少到了19个。这1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局、规划发展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企业分配局、综合局、收益管理局、监事会工作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宣传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研究室、外事局、人事局。
与之前机构设置相比,这次主要变化是,用“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替代之前的“业绩考核局”和“统计评价局”,并新设“收益管理局”。“收益管理局”的职责是“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职责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是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13项,指责变动有四项:
(一)取消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商务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商务部设2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5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8名)。其中:首席贸易谈判代表(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1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商务部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六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媒体评论认为,商务部的“三定”方案透出以下三大信号:
信号一:减少审批职能下放
依据新“三定”方案,商务部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此外,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信号二:新设机构增加职责
根据新方案,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局。该局的职能表述为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商务部还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此外,新设立的市场秩序司将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其职能与原全国整规办大致相仿。原全国整规办是2001年起成立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与此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将划入商务部。
信号三:优化职能精简机构
新方案中,原商业改革司更名为商贸服务管理司。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原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被撤销。但方案指出,商务部在对外谈判和国内协调时仍可使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名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包括15项,主要调整有三方面:一是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三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新职责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以及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与之相对应的,在机构设置上,原来的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改组为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并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职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环境保护部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环境保护部增加环境监测司、总量司和宣教司3个司。在增加的这3个司局中,环境监测司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环保部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五项:(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9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10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有11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级别:副部级
职责变动关注点: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7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四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
其他关注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增设“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原“协调管理司”根据内设职能划分更名为“专利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增加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等职能。
审计署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审计署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新增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主要职责12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有:
(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9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8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379名(含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13项,职责调整有四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其他事项需要关注的有: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3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300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24339名。
中国人民银行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新设汇率司,主要职责是: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18项,职责调整有五项: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上述职责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029名(含国家物资储备局编制68名、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43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职数5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18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有15项,职责调整有三大项: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4、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
5、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中央政府定价权。
6、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级别:副部级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主要职责有11项,企业需要关注“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两项职责。
职责调整主要有四项: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一是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二是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三是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四是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区分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
国家海洋局
级别:副部级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海洋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3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司长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职责调整有以下几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四)国家海洋局承担的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查处违法活动的职责,由中国海监总队履行。
(五)国家海洋局承担的代表国家履行的南北极科学考察、管理相关极地事务的职责,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