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信息知情权” 黄红谈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四川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四川日报消息  我国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制性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公开政府信息,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最终会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如有官员故意不公开,我们怎么办……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委党校副校长、社会信息学研究专家黄红教授。

  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

  记者:9月中旬,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宣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以及相关情况不再保密。这是国家保密局第一次作为新闻发布者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有专家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

  黄红:让保密局的人出面制定信息公开的政策,是个有意思的事。信息时代,信息的正确沟通,同理心很重要,同一件事情,需要相同的语境。打个比方,人人都想健康长寿,但健康长寿的秘诀是什么?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仍有好多人不太善于用专业语言信息作出准确表述。我认为,健康的要素,一是人体对自然的适应能力,二是生理(主要指心理)的自我调适能力。这两个标准都可以归结系统信息的问题,确切地说,身体与外界适时正确的信息交换系统是否发挥作用的问题。政府也可以比喻为类似人这样的复杂系统。如果人体信息交换系统出现阻塞,就会掩盖许多本质性的身体病变,不能让身体系统产生一个适时的免疫机制,更不能得到外界的及时信息反馈,受到及时的治疗。人体信息交换系统是否发挥作用,涉及人的健康长寿,国家的信息交换机制涉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记者:因公开而来的信息流动,有利于防止社会肌体的病变。

  黄红:不受监督的权力是腐败滋生的重要根源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会使中国绝大多数的官员和干部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促进。在我们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中,对于干部个人犯不犯错、犯不犯罪,往往从个人行为加以解释,强调个人的道德和责任。不管一个人地位有多高,如果他犯了错或犯了罪,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会指责属于他个人的问题,比如素质低下,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出了问题。这种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千万不要忘记,马克思早就说过,更重要的是要揭示人们犯错和犯罪的环境、社会因素、社会根源。

  记者:知情权是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体现。假如公民得不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就无法了解自己的处境,更不知如何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利益。

  黄红:人民具有“信息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是政府施政的过程,从政策的制定到政策的贯彻、政策的验收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体现中国宪法对政府施政目标的界定。那就是,为中国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服务。制度学有个简单的原理:只有公开才有公正,才有人民大众的参与,才能从方方面面增加中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的完善,才能保证国家系统的健康运转。

  裁决权不应只是长官“个人说了算”

  记者:将要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而长期以来政府官员对所掌握的信息,习惯的思路是,公开是例外。有时候甚至连例外都没有,往往一句涉“机密”、“无可奉告”的话就搪塞了。

  黄红:行政部门执掌着政务公开的主动权。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公开等等,完全由政府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决定。公众只是完全被动地接受行政部门愿意公开的部分或全部信息。为什么呢?这中间的原因很复杂,比如不懂得信息是稀缺的重要资源,又比如不了解人民具有“信息知情权”,再比如有人可能想靠垄断信息来“奇货可居”,甚至用以寻租。

  记者:所以,能不能公开,不能由某些官员想当然。想公开才公开,不想让老百姓知道就不公开。这样,信息公开岂非一句空话?

  黄红:裁决权不应只是长官“个人说了算”。如果可公开可不公开的,我尽可能不公开,这就有暗箱操作的空间。暗箱操作,往往是腐败非常重要的一个源头。为避免这种事情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规定了几个基本原则: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

  记者:哪些不宜公开,哪些应该公开,如何公开,有没有个明确的界定?

  黄红:按照国际惯例和原则,有三方面的信息不宜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此之外,凡涉及公众权益、与公众休戚相关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及时公开。至于如何公开,我记得,一个对系统学很有研究的社会学家说过:工业革命时期,彻底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突破口是高效率的机器设备,当时资本家提出宁愿相信机器也不相信有情绪的人的说法。今天在制度等问题难以短期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用强行推行电子政务来作为“引爆点”。

  “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

  记者:电子政务的尝试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有调查表明,虽然各种政府网站建了不少,但有用的信息少得可怜。造成这种局面,不会是技术原因吧。

  黄红:政府应向公民披露的政府信息,主要指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和国民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也有自利的属性,自利的属性必然和政府为公益服务的目的性产生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使政府的行为始终围绕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对策是公开政府行为,让政府信息(第一步是政务信息)公开。而公开政府行为必须走法制化之路。有人说,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所掌握,而由政府所掌握信息的80%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在信息是重要的资源的时代,这是另一种形式的最大浪费。可目前,我国在政府信息领域的立法只是刚刚打开了一扇窗。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强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披露。

  记者: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如果信息不对称,监督就无从谈起。

  黄红: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一是有些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了排斥公开的意识,他们认为,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只有最后的结果才与民众有关,缺乏“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再则,对公众而言,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也是自己的事,还需进一步增强意识。政府与民众之间服务与合作的理念,都有待进一步确立和普及。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强制性地推行和保障。

  记者:这一制度首先应破除政府官员“公开不公开都一样”的思维定式,明确对政府机关人员故意不公开信息个人责任的规定,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

  黄红:尽管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一些地方已开始积极的探索。广州市政府在国内率先公布《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法律监督和责任等做出具体规范,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政务公开的先河。深圳市也拟定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明确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时间、途径和方式等,逐步在当地形成深入了解民情,主动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我确信,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快会纳入法制化轨道。信息公开、阳光政务,是时代潮流,喜欢也罢,不喜欢也罢,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与其被动适应,不如顺流前行。要知道,我们进入的是信息时代,这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时代将成为历史。

  ·观点·

  “政府信息”不同于“政务信息”


  杨诚(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政务信息”一般是指与行政事务即办事相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则是指政府行使其职能而产生和所有的信息,比如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而获得的统计信息,虽然不是“政务信息”,但却是重要的“政府信息”。所以,“政府信息”的范围远远大于“政务信息”,“政务信息”是包含在“政府信息”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阶段,所以,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尽快由政务信息公开推进到政府信息公开。

  形成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合力

  吴晓春(律师):由于机制原因,政府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会有较大的监督震慑力量,但对本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却难以进行有力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最有力的监督应当是法律监督。应抓紧制订专门的法律,使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都统一在国家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同时对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条文进行修订,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还应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形成一个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注意配套立法

  刘文静(法学博士):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的确令人鼓舞。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并非一部单行法典就可以解决。由于政府掌握的信息中,相当数量是属于私人(包括自然人和私法人)的信息,例如个人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这些信息的公开,必然涉及到被公开对象的利益,因此必须同时有关于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立法,否则的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是独脚难行。(蜀西)

  ·简介·

  黄红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副校长、教授。四川科技顾问团顾问。主要研究对象:社会信息学、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等。先后发表过《信息封闭症刍议》、《信息化发展态势及对现代社会的巨大影响》等论文多篇。出版有《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主编)等学术专著。

  ·声音·

  只有公开才有和谐


  ■高低一事 当前,有些官员总是能掩则掩。大道不畅,权威信息无从获取,于是,小道消息满天飞扬,民众心里一片恐慌。这样的情景我们是一点也不陌生的。因此造成的灾难也不在少数,远的不说,你我至少对SARS还有印象。

  人说,吃一堑,长一智。我们是在无数次吃亏上当之后,才明白,藏着捂着,并不利于安定团结,与公众相关的政府的信息原本是应该公开的。晚虽晚了点,好在总算是弄清了这个道理。

  于是,有政府部门开始设新闻发言人;于是,政务信息开始上网;于是,首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条例,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要出台了。这些都是令人开颜的事,我们看到了希望。

  但作为公民,我还希望,不仅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而且新闻发言人要在第一时间出来说话;政府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公开。及时公开,才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也最能体现政府接受监督的诚意。

  政府信息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正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及时把信息公开,公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只有做到信息公开,政务活动才能做到高效、廉洁、勤政,顺应民意。

  而今,我们正努力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公开,无疑是最好的路径。公开,有利于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有利于政策实施的稳定性;有利于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性,有利于维护公共权力的严肃性。不是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嘛,众目睽睽之下,政府部门、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必定大大缩小,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也必然大为减少。新公布的“2005城乡民众评价县市长调查”结果显示,行政首长工作的透明度的高低决定其获得民意支持率的高低,这也算是对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民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