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初探
来源:光明观察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钝俚

  从“不准”“不敢”到“不能”腐败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建立起“不能”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如何从源头治理腐败,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当前乃至今后都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我认为,权力运
行体系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以“还权于民”为基础的全程监控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比“民主政治”更好的治本之策了。

一、  仅仅强调建立权力运行机制的局限

  建立权力运行机制在十六大报告第五部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谈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用了如下表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且更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巡视、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的相关制度,要求切实发挥监察、审计、司法等职能部门作用。

  不难发现,组织的作用仍然处于顶峰位置:“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是组织机构建立并得以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制约有效”是期望可以通过自我净化、机构监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核心仍然是权力自身“运行”机制的细微调整差异,工作着力点在机构变革本身,不在监督的过程和控制的结果。所以,最终的实施结果往往形成大案要案查处也不算少,但是普通群众总是感觉力度仍然不够,对现状依然满意度不高。

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提出

  2005年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要经过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段话的表述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脉相承的,是对三个方面环节具体内容的拓展和充实。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对此进行了修订,表述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比较而言,新的表述更加与实际中的关键矛盾、争论焦点相吻合,更加与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具体操作相适应,现实针对性、具体可操作性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基本指明了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明确了基本思路、办法和措施。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权力运行机制必然会有监督控制的环节,为何还要提出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呢?从根本上说,既是先进理念对于实际工作的适应和跟进,更是严峻现实对于治国理政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般说来,一个好的理念要真正变成现实,尤其是可以具体操作和执行的现实,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尤其随着大多数国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普通公众对于表态式、宣言式的一味灌输接受度已经有大的变化:从不加选择地全盘接受,到认真思考未来发展方向,并以此决定其价值倾向。所以对于概念或理念,公众在较短一段时间兴奋和激情后,更加理性地反思、考量和评估,从而得出属于自己的结论。

三、从权力运行的本质看监控机制建立的必然

  权力从一诞生开始,就已然成为了人类社会组织化的顶端和结构的高峰,太多人都需要仰视才见。由于其运行过程都承载了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向、无限公共权力的巨大威势,所以,其必然会在保留强势地位的同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独裁或者专制社会里,权力被极为狭隘地集中在个别家族或者个体身上,或许能够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期内发挥积聚效应,社会资源被极大地调动,换取短时期内的巨大社会经济发展的飞跃。

  但是,他却极大地牺牲了占据绝大多数社会层面的诸多人的当期利益。同时,不受监督或者不能够有效实现监督的权力最终都会发展成为公权私有化、国家私营化的极端社会模式:政治腐败是一定的,民不聊生是必然的,社会动荡是绝对的。这样的政治结构决定了他不可能在自身内部循环内就可以实现自我完全净化,权力的本性是绝对贪婪而不是适可而止,“天子”的核心含义在于他不受“人间”力量的约束,他对于在人世间的一切可以为所欲为、不计后果——简单把监督权口头或者形式上赋予民众是没有效力的,只是做个样子,走走过场,纯粹自欺欺人罢了。

  所以,在非特殊情况和政治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现代社会,都必然提出这样的要求:权力的本身实施公共化、运行的轨迹实现透明化、监督的参与达到全民化,最终体现权力的公共性,实现“还权于民”而非“让权于民”。公共权力的本质就必然要求掌握、行使权力的人必须对权力自身负责、对权力的赋予者负责。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就派生出来:谁会代表公共权力来提出这样的要求,谁能够代表公共权力来对要求的结果负责?

  泛泛而谈的防治公共权力滥用是没有结果的,只会是发泄一番罢了。现代社会当中,尊重社会的大多数就是尊重绝对民意,赢得社会的大多数的支持也是一切民主政治制度考量的基准点和基本标尺,对于如何争取或者赢得社会大多数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理论边界和技术手段,姑且不作为本文的重点。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权力的本质、人性的弱点已经决定只是权力自我体制机制内循环不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满意的结果,面向全民的监控体制机制设计才是政策取向的核心和要害。

四、全民监控机制建立的法理基础

  一切现代社会当中,依法行政是任何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我国现行国家体系设计当中,也唯有政府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各级政府的全称也是“XXX人民政府”,所以,他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必然

要对人民负责,向人民有所交代,把自身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在现今中国,“人民”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词汇,更代表了一切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专业术语“公民”的全部内涵,所以就出现了现实里两个极端的的现象:报告中、口头上十分重视的对象,工作里、实践中难以明确的主体;同时真正来自普通老百姓的代表绝对公意的“民心”也走向了一个结局的两个极端:要么被有意忽略到极限而无限卑微,要么肆意放大以至于弥漫一切时空终至于虚无缥缈。

  那么,法律究竟赋予了公民怎样的权利呢?根据宪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具有如下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其他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其间包涵了诸多细分方面,不再一一列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用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于是下一个问题就是:权力怎样体现和行使呢?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即国家才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民怎样行使和赋予呢?“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能够感觉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的复杂性和运行监督机制有效实施的艰巨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公民权利的适度让渡已经形成为另一个层面的“国家权力”,适用手段也已经成为会议议决形式二是权力运行在法律层面是相对封闭的,是在各级各个国家“机关”,基于保密或者安全的需要,全程监控是有相当难度的;三是人民对于自我社会的管理必须通过自己授权的上升为国家权力的政府来实现,而无论何种体制的政府都是绝对强势的(一切美好的“完全民主”的国家表现的弱势是领导者或者岗位职位的制衡,而不是国家权力本质的弱势),权力都是相对集中的,所以普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正常博弈力量注定从一开始就是不均衡的。

  但是不可否认或者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当然能够且必须对于让渡的成为公共权力的部分自我权利行使的过程和结果有所掌控,并对于让渡的边界有所明确,对于行使权力达不到要求的“掌权者”进行教育惩处。问题的核心就演变成为: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这个目标的实现,如何最大限度抑制权力和人性碰撞的“恶之花”结出的毒瘤和恶果,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腐败之于权力后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五、当提高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从广义来讲,政府是人民政府,国家事务都是人民内部事务。但此处界定的内部仅仅限于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按照一般的定论,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于一般监督,主要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具体方式主要表现为: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或撤销、惩戒等,简言之,就是日常工作督办催办,属于正常工作管理和流程运行范畴,只不过负载了监督的天然属性而已。

  对于专门监督,已经有过许多专业性十分强的探讨,并且在现行国家行政体系设计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行政监察有国家监察部,同时在2007年又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新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期望能够在内部监督的大前提下找到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机制性办法。从一定意义上说,预防腐败局更加类似于事前控制和预防,与后一步的监察是具有工作上的前后跟进关系,但是目前由于属于探索阶段,许多想法还未能够成为具体现实工作成果。

  审计监督是具有相当法律地位的一种行政内部监督设计,在宪法的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应于国家设计,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审计机构。而在其权威性方面,也参考和遵照了国际通常做法,只对行政首长负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近年来的“审计风暴”能够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亮点。当然,对于审计结果到底谁来承担负面责任和严重后果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不难发现,现行运行机制已经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并且其间的矛盾问题也已被做过多方剖析。在体系设计里,似乎一切都那么完美,现实工作实践中,人民群众总是感觉力度太小,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其间关键问题仍然在于,为什么看似有效的体系架构会在具体操作中间不堪一击,大案要案仍然易发多发的势头不能得到根本扭转,人民满意度持续低迷。那么,究竟是制度设计需要再度完善和修订,还是公务人员素质不够导致执行不力、政令不畅呢?是体制需要突破一些障碍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来从根本和“源头”上治理,还是机制需要有大胆尝试和创新来推进权力制衡的有效性呢?当下,该当如何提高内部监控机制的绝对效能?

  让我们先看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公开资料显示,据审计署发布的2007年第六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显示,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等,是这些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何纠正呢?审计署按照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提出了整改建议;而49个部门单位也表示,将认真进行整改,就是将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按照规定回转到最初确定使用的领域。于是,这件事就相对画上了句号。

  审计究竟是不是“风暴”就能够万事大吉了呢?当然不是。按照《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机关能够扮演关键角色到什么程度,“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至于建议权是否行使,对于近几年的“审计风暴”运用与否没有直接资料可以佐证,但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国家机关没有因为审计出现巨额的违规资金而直接导致降职免职的重要案例。

  前任审计署长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观点:“审计是一种制度,刮风暴是一种不规律的,风暴过去以后一切也都平息了。审计应该是经常性的工作。所以我认为作为制度比刮风暴要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看出一点,权力运行是必然有漏洞的,关键是怎样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形成一种良好的机制;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风暴”更多的是震慑和警示作用,要解决根本性问题要靠制度。与此同时,另一个悖论也出现了:审计风暴至少比波澜不惊要好,为何近几年才有这样大规模、深层次的内部监督,以前为何有法律规定而无实际效果?我们的制度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大到家国天下,小到绿豆芝麻,过多过滥的规定和制度现实作用究竟怎样?

  再看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在现行制度设计中,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的绝对责任主体,对于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法律政策、职能履行、工作进展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制约。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是具体情况要求的必然,但是也从另一个角度削弱了行政监督职能的履行,监察部门更加类似于查处、办案的机构,公检法司等各个相关机构依然具有对于严格执行法律、查办案件的法定职能,机构已经重叠,职能已经交织。

  在某种意义上,纪委自身的定位一定要清晰才最为关键。笔者之前就“制度更重要还是法律更有力”作个粗略的探讨,指出有一个现象值得思考:工作实践中,我们对待违反法律的公务人员十分人性化,往往用“纪律处理”的家法替代了“法律惩罚”的国法,挽救了一大批“国家精英”,提升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抑或“治病救人”的宗旨,但是却极大降低了法律自身的权威。回到审计的例子上,浪费国家的钱或者用了国家的物,只要没有装进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自己的腰包,一切都可以被谅解,一旦责任追究,顶多就是管理不严、水平不高、能力有限,落个失察之责,处置不痛不痒,皆大欢喜,仿佛尚不至于上升到法律、原则或者党性等高度,只是内部问题,可以淡然处之。

  如果把一般性内部规定或者制度的效力上升为律法的层次、把本应该威严谨慎的法律无论从整体框架和结构体系的设置还是到具体现实执行及权威效能反而更等同于制度的话,不仅会极大地降低法律的绝对权威,更加导致把所有矛盾和压力都集中到权力积聚的对象自身,把责任和焦点也揽于一身,以至于责任没有底线、权力没有边界,过于集中的压力不论结局是急剧膨胀还是不堪重负,最终后果都是无法想象的。

  从国家机构设置上讲,监察部门的设置是应当的,但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够赋予其无上的权力,以至于可以凌驾于法院、检察院之上。当前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就必须整合督办机构职能,削减其经办查处具体案件的职能,划转归并至反贪部门、公安机关,着重于对现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流程问题、程序矛盾下大力气解决,从避免行政资源无端浪费、行政效率无故下降的角度入手,化解机制性冗员冗事矛盾,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在行政监察方面。纪委的定位也应当是统筹而不是控制,应当由具体查办转变成为协调督促,由案件移交转变为要情掌控,这样并不意味权威的降低和具体过程的不易控制,更在于恢复基本的法律秩序,缓解权力集中必然导致的矛盾积聚。

六、以还权于民为基础提升全民监控的实效性

  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已经表露无遗,那就是:还权于民,恢复公共权力的本来属性,以无处不在的人民群众监督和控制无处可逃的极致腐败。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也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政权组

织能够得到人民拥护的基石。19世纪已经描述的“权利归于社会,社会持权自治”、“人民在授予政府一定权力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权威地位和监督责任一并告知”(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19页.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并不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过程和阶段。

  当我们认识和分析了公共权力的本质时,就不会对于“还权于民”有任何顾虑,相反地,应当做好思想准备,适时适度培养人民的公民意志和民主意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实质就是把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充分表现出来,使得全体公民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证。什么是阳光?人民。权力是谁的?人民。除了人民,还有谁可以让渡这个权力;除了人民,还有谁可以监督这个权力。无数历史已经证明:人民既可以创造一切,也可能毁灭不再属于他们、违背他们基本要求的一切。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党的领导干部违法和违规关系的处理。当把党的行为纳入全社会的既定和统筹的法制化轨道后,党内制度具有的是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在全面建立法治社会的时候,首先是组织内部对于自身的清晰定位,自身的严格遵纪守法,把内部制度规定的作用缩减到最小,才会把社会法律的权威提高到最大。当不再是以“移交”作为组织内部终结的形态出现,“建议”怎样处理也不再视为以党纪代替法律的初审裁定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得到最大的保障后,依法行政才会不再只是一直言说的漫长过程,也唯有如此,才能够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较好地破解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诸多观念阻碍和政策障碍。

  必须把握监控的难点,以明确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诸多的腐败大案要案提醒我们,谁最难监督?“一把手”。无论是“威权说”还是“集中说”,都在相当程度上认可了一个组织的首脑的绝对核心和极端重要,同时一旦产生了这样一位领军人物,组织内外都会对其言行自由度有相当的默许,赋予其权力掌控的空间分外拓展,这既是一个组织得以发展的需要,也是产生组织的本源含义。所以,组织内的监督通常是效力不大的,或者根本就是形同虚设,任何一个对于可以给予自己地位、权力和利益的对象都不可能依靠严密的制度、个人的修养去任意妄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除了利益没有交织或者地位高于权力的局外人士、直接上级可以大胆实施监督控制外,不会有更好的结果。

  有一位知名反腐作家的故事很是动人,但脱不了一个套子:主要领导的清正廉洁、百毒不侵或者上级领导的两袖清风、明察秋毫,于是腐败分子终于得到查处,皆大欢喜。但是其间一个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果主要领导就是窝案的核心、上级恰恰被蒙蔽又怎么办?举报者无家可归、走投无路之余还会得到什么?毕竟象郭光允一样还算幸运的人太少。说到底,这还是寄希望于“XX青天”的戏剧现实化、现实戏剧化的翻版。用制度管人,用好的制度管好人,谁又来判定怎样的制度才是好制度,有用的制度?

  一把手之所以难监管,不仅仅在于他具有相当能量和威势,更在于他在组织内相对失控、社会间绝对自由。他需要负责、报告和交代的对象不是下级,也不是人民,而是少数人和个别群体。能够靠个人自觉认识到“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让你坐在台上”的领导干部是绝对的少数。从根子上讲,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七寸”就是对于一把手的。

  权力法律和制度赋予了一把手相对较大的权力本不是坏事。犹如国外对于总统、州长一样,在高度组织化、政治化的现代社会,必得要有首脑来对于琐碎小事履行义务、对于重要方略进行决断,但在先进的、合理的、适用的现代社会管理体系设计当中,赋予个别代言人类似于王权(皇权)一般的权力之外,整个社会氛围却并未给予其无限度行使这些权力的空间。相反的,社会公众对于行使的过程都会适时了解、掌握,有法定渠道可以表达自我的诉求、疑问乃至于提出质询和抗议。

  必须弄清楚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第一环节在哪里。关于民主的含义,有一句被专家们批驳的庸俗化语言“人民当家做主”。其实我觉得这句话除了没有用学院派言辞而外,没有任何不妥帖,反而更易于普通群众理解,关键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来体现人民可以当了自己的家、做了自己的主。从现有体系设计考虑,还得回到法律基础界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常会听取或者审议几个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执行的相关报告。

  报告的核心内容自然是就全部已经完成和即将开展的全部工作向人民做的完全彻底的交代,抛开代表自身素质决定能否代表绝对民意之外的因素,其实也是对于权力机关让渡国家权力到各个具体机关的一次具体运行和执行情况的检阅。因为上述一切报告来源于现实工作,而现实工作的具体推动的源泉则来自于国家权力从“代表大会”到其他“国家机关”的转移,所以才会有公共权力的具体实现,公共利益的绝对维护。从根本上讲,这些报告也是权力运行报告,这个“会议”也是权力运行监督控制机制的第一环节,也是主要一环。

  不过遗憾的是,会议本身由于其严密的组织性和程序性使得这个作用被无形降低到了极致。单纯论证报告文字的美丽、实证工作的圆满完成似乎成了各级在正式会议进行期间的异口同声,在一方面强调要参政议政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对于公共权力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评价。应当说,权力授予机关对于权力执行机构的任何质询、怀疑、批评都是必须的,获得授权的机关理应在这样的渠道和平台上做出合理、有效的解释,而不是一味强求权力拥有者赞同其具体执行过程,认可其行使结果。

  所以,人民代表的权利是否依法行使是权力运行能否得到有效监控的第一步。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正如研究的领域和空间。

  找到实施对一把手绝对权力有效监督控制的钥匙。或许因为权力的授予比执行要容易,执行比授予要具体,利用“人民”这个概念来达到美丽谎言掩盖下的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完全杜绝。“民心所向”作为符号和工具形态存在不是社会个别和偶然现象,即使有少许普通群众能够站在政治舞台的中央,也被包装成为既定的权威话语,雷同表演系般专业。这样的过程和结局是许多“一把手”一手炮制的成果,但却是对于公共权力的绝对亵渎。

  一把手的权力在权力自我循环的领域就是不可控的,一言堂在体制内运转就是无法避免的。社会生存法则在许多领域都是有用的:有了直接利益的牵绊,就不会有客观公正的结果,寄希望于既得利益阶层相互让渡是不可能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的。只有把直接利益与监督控制切割开来,或者让“人民”这个一切利益和恶果的受体来监控,才有可能完全不为利益所左右、或只为全体利益所驱使,才会取得人民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成绩。

  现行对于“一把手”权力监控的方式一般是:上级、平级、下级。最有效的是上级,但是只是一种强权压制另一种强权的翻版,所以能够断然呵斥“这种场合不要说官话”的只能够是可以说更多更大官话的上级。最无力的是下级,一切都掌握在上级手中和口里,即便有建议、批评乃至于举报等多种渠道,但如果不是存在根本利害冲突或者真正绝对清廉,下级只能是过河拆桥式的倒戈一击。最虚幻的是平级,在一人独大的班子当中,其他人的发言权太多地被赋予了应景式的附和含义,墙倒众人推是树倒猢狲散之后的事;其他机关单位的同僚一般不会没事找事,四处查探内部运转具体事宜,顶多权力、利益有了根本冲突时,及时报告和反映而已,没有实在的效果。

  那么,是否就是无法监控一把手的权力运行了呢?当然不是绝对的。赋予其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必须承担重大责任和极端后果,责任是正常履行工作的必须,后果是失职渎职的必然。有效监控是不能任意腐败的基础,责任追究是产生严重后果的惩处,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依然是反腐败的一贯立场,而最核心的是已经被高度集中起来的公共权力怎样才能够适时适度放下架子,贴近民众,感受民意,顺应民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因为他们眼睛所能够看见的、脑筋所能够思考的本质上是属于群众自己的。

  基于上诉原因需要建立并执行的几项制度设想。除却目前正在执行和即将出台的各类制度(如巡视督察、民主决策、政务公开、公示听证、述职述廉、责任追究等等)外,笔者认为建立以下三个制度更具有“把权力还于人民”、有效实现全民监控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建立公务行为定期报告制度。现实操作中的定期报告往往只是对于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情况通报,之后就是代表或者委员的一片颂词,根本不能够起到对于国家权力具体操作的有效监督作用。领导干部公务行为的定期报告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组织”,恰恰相反,对于组织的是书面报告,对于其报告对象扩大到下级服务、管理单位,拓宽到治下(更应该叫做负责和服务)百姓、衣食父母。评判结果“组织”的只是作为基本参考,“民意”的作为主要指标,以此得出前段时期公务行为的基本定论。

  二是建立公权运行定期质询制度。至少每季度就应当有行政首长面对公众代表(不是现在操作层面上的人民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初期实践可以探讨提高或扩大现有社会旁听公众比例达到60%以上,并拥有发言权、表决权)阐述行政执行(公权运行)情况,允许代表提出任何质询和疑问,同时,行政首长必须对于质询或疑问进行答复,其答复只有获得公众代表绝大多数评议同意或满意后才能就前期工作画上句号,如果不能够做出合理和满意的解释,超过半数以上公众代表同意就享有这样的权力:启动罢免程序,直接可以对于掌握和执行公共权力的不称职人选免职。

  三是建立监控结果定期通报制度。这里所说的监控就是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和控制,既包括了现行的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等等政治层面、组织层面的完美措施,更包括了通过代表在法定平台上公开发布的各类具体信息的公众监督、全民监督。定期通报监控结果应当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在一个可以得到实质性褒奖和具备惩处手段的平台上,其具体结果是具有现实的、权威的法定效力的。

  对于组织层面的监控的各个细节或许已经在操作实践里面尽善尽美了,所以姑且就如何实现全民监控的具体操作设想做些说明。

  表达诉求、实施权利的平台如何构筑?简单依附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来达到目的是资源的再度浪费,而且依然是权力主体对于权力受体的相对弱势的现实翻版(领导干部进入人大政协工作叫做“退居二线”或许能够让我们思考许多问题)。但是,还有什么机构比他更具有法定权威呢?所以,可以操作的办法或方式是:领导者(掌权者)的评议除了既定的“人大代表”以外,其具体工作内容受益和服务群体通过简单推举形式产生“代表”(可以参照人大已经执行的旁听公民产生过程),比例应当在总参加评议人员的60%以上,享有与“人大代表”同样的权力,但是除了会场秩序等仪式性规定而外,他要表达的主要意愿是独立的、诉求渠道是开放的。

  “临时代表”具有怎样的社会地位?抛开大的社会政治环境对于具体个人的思考和行为影响因素,非固定的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公权运用结果的“公众评议临时代表”不能够因为对于具体政策、行政作为的批评收到社会的歧视、政治的偏见。相反的,他应当树立为一种有效参政议政的社会管理者的楷模,成为公民意志和自由精神的标杆。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不是天然生成的,需要国家的培养和弘扬,需要大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意识的提升。“当家作主”的全体人民是个极端模糊的概念,具体实现的需要最为基层基础的国民意识的普及,而这样的模式对于培养“国民意识”是有力的。

  “人民代表”作用被弱化了吗?在涉及具体问题和矛盾的处理时,“代表最现实民意”的作用是弱化了的,但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意愿”却得到极大强化,也是政治领域“抓大放小”的有益借鉴。在现行的体制设计里,“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他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人民代表”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会议的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来体现的,日常一般是收集意见作为基础材料的依据,他着眼于重大决策的主要参考意义更为明显,对于具体权力运行监督控制是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人民代表往往组成较为遵守规定,不同领域、行业的都有代表,并且还多半身居要职或已经就是身兼权力执行掌控者是角色,要由这类“人民代表”去实施权力运行监控本身还有诸多不可克服的矛盾。

  “人民代表”为何不能代替“临时代表”?简单将人民代表职能拓展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公共权力运行的表达主要方式)、具体权力拥有和执行者进行直接监控是不现实的,一是对具体权力运行结果以报告为主,而且滞后的表现为一年一度;二是形式是单一且程序性的,反馈通报作用大于监控制约效果;三是日常的视察跑马观花,象征意义多过真实工作;四是各行各业看似代表性广泛,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了解不深、感受虚幻却是共通缺憾,远远不如身为服务、管理或者权力施与对象的“临时代表”更能代表相对固定区领域的特定民意。

  对于以上关系作个梳理,权力运行监控的路径为:人民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决策议政——→行政机关具体执行和运用公共权力,告知全民其获得的可能结果,并取得多数同意,内部监控机制的有效运行——→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受体(民意代表)以多数地位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评议、具体公共权力执行者的监督控制——→“组织”非采纳性的完全接受并严格执行前述认定,启动法定程序奖励或惩处权力运行涉及者——→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获得法定授权机关许可——→取得使用让渡公共权力的资格。如斯的一轮权力循环与现有格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只是增加了一个内容:针对具体权力运行细节的控制,赋予其受体和对象绝对有力的强势制约权力。

  小结如下:权力运行要监控的只是公共权力的部分,所以必须发挥权力主体即公众的力量,通过“还权于民”来实现权力运行的阳光透明、监控的全面有力。大权集于一身的同时更是把责任、矛盾捆绑在一起,所以获得让渡的公共权力时更需要进行权力的再分配、再让度,以巩固长期获得让渡权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