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正在修改的保密法主要思路是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全面统一严格管理。为此,保密法修改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定密,二是要及时解除秘密。
我认为,保密法的这个修改思路和修改重点正切中了当前保密工作的要害。
国家秘密范围的大少与我们如何定义秘密及其等级并能否及时解密密切相关。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不按照定密程序,而是根据领导者的意图随意定密,一旦某件事情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又“一定终身”。
所谓国家秘密,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某个事情一旦被社会所知,可能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因而它需要在一定时期对社会和公众保密。任何一个国家,总是有某些秘密需要保守的,但这不是说,一个社会国家机密越多就越好,越安全。恰恰相反,国家机密太多不是好事。因为机密多了,乃至到政府作出的每项决策都成为秘密,说明这个国家越不安全,社会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太多。
目前我们之所以有很多不需要保密的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既有历史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出于一些官员和地方利益的需要。比如,我们在一些城市的拆迁中有时见到,对于不听话的所谓钉子户或维权人士,总很方便地用“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的罪名将其抓起来。在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上,我们也看到:先是以机密为由百般遮掩,一旦走漏风声则恐吓打压,最后要么是石沉大海,永远压下去;要么是被迫承认而又避重就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上述保密多、公开少的情况必须改变。否则,如果社会需要保密的事太多,或者立法机关为了管理的方便赋予政府过大的保密裁决权,将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任意宣布他们不愿意披露的信息为秘密,同时也可以合法地追究任何胆敢泄露“国家秘密”的媒体和公民,从而社会和公民个人不可能有安全感和选择的自由。
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没有了知情权,公众不但无法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也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安全,因为他不知道政府的哪项决策和措施哪天会伤害到自己。另一方面,政府信息不公开,真正会使得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老百姓不清楚政府文件内容的情况,歪曲事实,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乃至对政府的仇视,制造社会动乱。
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涉及公民、法人等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四类信息必须主动公开;现在,保密法的修改将进一步缩小国家的秘密范围,让一部分国家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日益走向开放的执政变化,是对人民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笔者衷心希望,籍由保密法的修改和信息公开条理的实施,从此民众在享受信息自由方面,消除一些不应有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