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发展
来源:中国信息报 更新时间:2014-05-30

 

  2008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专家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它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将产生深刻影响。

  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是社会各界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媒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许多媒体同行也意识到这一点,有关的文章观点也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的影响是双向的,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将对媒体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媒体的发展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力,双方的良性互动最终将有利于建设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有利于政府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产生双赢或多赢的效应。

  政府信息公开为媒体发展创造

  良好条件

  媒体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传递信息。作为媒体重要来源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媒体来说是好消息。它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开媒体的发展空间,从而影响中国传媒业的发展。

  从来源上拓宽了媒体报道的范围,使媒体报道的权威性、真实性、及时性大大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公民享有知情权和信息自由权的基础上的。世界各国公认,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情报源之一。据测算,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的责任,一般公民无法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由全体公民创造提供的、并属于全民和全社会的信息情报源。只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切实承担起信息公开的义务,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对于媒体而言,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与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密切相关。媒体担负着传播信息的责任,公民的知情权往往借助传媒得以实现。《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要主动,还进一步赋予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权利。对于媒体来说,它是职责与权利的扩大,不仅充实了媒体的内容,也增强了媒体发布内容的权威性。

  从法律上保障了媒体的采访权,使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通畅,传媒的主动性增强,有利于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代言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职责。《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就指明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从以往的媒体单方主动转变为双方合作或政府主动。对此,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舆论监督的展开会较为顺利。该条款预示着媒体针对政府政务信息所行使的新闻采访权变得有理有据。

  《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表明政府决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由此得到维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媒体的新闻获得了合法的报道来源,拥有合理的传播渠道,如此新闻报道必将开辟一片广阔的新领域。

  从形式上对媒体报道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深层次上推动传媒体制改革。百姓知情权的渠道主要来自媒体,政府的信息公开最主要、最有效的平台也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公开使得作为媒体重要内容的稿件或信息来源有了足够的保障。在消息来源空前丰富的情况下,如何从政府可公开的众多信息中进行选择,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符合新闻规律的加工处理并呈现给公众,对媒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报纸的信息容量受制于报纸的版面数量,版面越多的报纸能够容纳的信息越多,但任何报纸的容量都是有限的。新华社资深媒体人陆小华在《整合传媒》一文中指出,“一个媒介所赖以赢得竞争、赢得对手的主要因素,决不只是靠具有原创性的独家新闻,而是靠独家的、具有原创性的信息加工标准、加工方式、信息处理手段及信息表现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为所有的媒体提供了公平获取信息的平台,也对所有媒体的信息整合能力及报道方式提出了考验,继而从更深层次要求加快传媒体制改革。

  政府信息公开对所有的媒体都是考验,谁能搭建一个具有创新和竞争力的体制,全面提升新闻信息整合加工水平,全方位挖掘新闻报道的信息含量,实现新闻报道形式的多样化和新闻报道方式的立体化,谁就将是信息竞争中的赢家。

  著名经济学家仲大军认为,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化有待于新闻立法和新闻制度改革的配合。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务公开取决于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如果新闻媒体都没有知情权,社会信息就难以传播,因此,必须对新闻制度进行改革,让新闻媒体拥有知情权和报道权,从法律上保护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权。政府信息公开,传媒需要顺时应势,进行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以便能够快速、及时地传达政府信息,权威、准确地阐释政府信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信息流动的桥梁。

媒体的繁荣与发展将更进一步

  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在当今信息社会,信息渠道的来源十分广泛和纷杂,真实的信息不及时、不到位,其他不实、不良信息就会泛滥。从媒介发展的角度看,媒体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不断强化,尤其是电视受众的不断扩大,新兴媒体网络的即时性、全球化和互动式等传播特点,给政府、传媒、公众都带来了新的影响。

  媒体对信息公开的广泛需求,推动政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知情是参与的前提,也是监督的先决条件。早在1983年外交部就推出了第一位新闻发言人,但当时主要是出于“对外宣传需要”。新闻发言人真正演变成一项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改革措施,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并在2003年“非典”危机过后迅速推广。在“大部制”改革前,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公安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与公众利益极为密切的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平台,政府信息开始成为开放的公共产品。

  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尤其体现在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中。在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行动中,政府坦诚的信息公开、媒体及时客观的报道,让公众更加理性、沉着,也拉近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为中国政府和媒体赢得了国际信誉。这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媒体的互动产生的巨大而良好的社会效益。震灾留下的最重要的传播学遗产,当属信息公开。

  媒体广泛深入的报道追踪,推动政府信息发布更加及时、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无论遇到何种突发事件,信息通畅、决策透明,政府都会获得主动;反之,公众被流言牵引,新闻报道相对滞后,政府陷于被动。2007年的“华南虎照”事件成为一个重要的媒介事件,与媒体广泛深入的追踪报道不无关系,并最终推动政府不得不就这一事件给公众一个“说法”,显示了媒体在政府信息发布方面具有的强大推动力。有了媒体的自由和公开报道,复杂的信息才能去伪存真,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大大加强,并进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政府和媒体都是现代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理性的社会,是通过以新闻传媒为主要渠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塑造并规范政府的理性行为,达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理解、和解和信任。作为真实、及时反映世界新近变动的大众传播工具,媒体如同“社会雷达”,它是社会生活的传感器,也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担负着社会公器的角色。通过信息流通与传播,实现政府与媒体的沟通,并借新闻传媒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