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反腐败,惩防并举防为先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内容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如何才能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到标本兼治反腐败,惩防并举防为先呢?一、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党性国法教育,建章立制,解决公务人员的实际困难,让公务人员不想腐败;二、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保持高压态势,让公务人员不敢腐败;三、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政策法规,让公务人员不能腐败。
  
  关键词:腐败廉政建设纪检执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如何才能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到标本兼治反腐败,惩防并举防为先呢?
  
  一、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党性国法教育,建章立制,解决公务人员的实际困难,让公务人员不想腐败。
  
  公务人员自律是反腐成本最低、最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要自律教育放在反腐败的首要位置,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要怎样才能搞好自律呢?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党员的头脑,筑牢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防线;筑牢拒腐防变,自觉与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的防线。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提高自身的反腐败意识,坚决抵制糖衣炮弹的侵袭。
  
  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国外先进的反腐廉政经验,笔者认为:如果要让官员不想腐败,除了加强教育,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外,还要解决官员的一些实际问题。做到做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官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得到的合法收入能维持当地社会中等稍上一点的生活。国家与公职人员签定廉洁合同,对终身廉洁自律的工作人员在退休后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金。“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奖金既不能过高,否则就会给国家财政增加包袱;该奖金也不能过低,否则就会影响工作人员争当“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关于“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的确定:则要由国家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对现有的工作人员的职级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结合国家可承受的财力,确定各职级的奖金基数。
  
  通过这个制度的设施,让老实的工作人员得到实惠;让犹豫不决,摇摆不定的中间人员回头是岸,回到廉洁自律的队伍中来;只要绝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了,对一些顽固的腐败分子就可以重点查处了。
  
  帮助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有能力解决家庭中的住房问题、小孩上学问题、就医问题、养老问题等家庭中的实际困难。为了让这些问题得到化解:国家是不是可以让目前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奖金进行担保,在急需要钱的时候,能够从银行进行该奖金金额60%以内的贷款,以解眉燃之急,慎防初次。这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本身正直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困难的时候铤而走险,出现或挪用、或贪污、或受贿等不法行为,逐步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能得到荣誉及物质利益,而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却会遭遇身败名裂和丧失物质利益。在这样鲜明的对比下,就会让许多想伸手的工作人员三思而行。
  
  假如实施“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的话,那么就更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精细化管理,最大地发挥该奖金的最大激励作用。
  
  要针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每个年度除了常规的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外,还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和投诉率纳入考核范围。从而激发广大干部的干事激情,让“懒官、庸官、贪官”深感难“混”下去了!
  
  对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群众满意度高而没有受到过投诉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在该奖金的基数上增发5%左右的奖金;对受到初次投诉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级预防腐败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到其单位找其核实情况,并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尚不构成违纪违法行为,尚未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以及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有效投诉,找初次找其谈话后仍然没有转变思想,改变态度的:第二次至第六次,依次按5%、10%、20%、30%、35%扣发奖金。也就是说:如果被认定有6次有效的投诉,那么该工作人员则不能享受“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奖金了!
  
  因工作人员工作方法及态度的原因:已经构成违法乱纪行为、已经对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造成较大损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查处并给予了党纪政纪警告处分的,扣发“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奖金35%,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随即取消其享受“终身廉洁自律工作人员”奖金,并仍将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投诉的问题上,既要对广大群众负责,也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广大群众负责,则要明确规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必须张贴行政效能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相关资料,方便群众监督;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举报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弄清事实的真相。
  
  一般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当地预防腐败局进行核实,那对预防腐败局的工作人员的投诉怎么办呢?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是:对地方预防腐败局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上级预防腐败局进行投诉;对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为党中央书记处。
  
  为了防止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捏造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滥用投诉权进行不负责的投诉。对情节轻微的,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恶意的情节严重的不负责的投诉,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并保持高压态势,让公务人员不敢腐败。
  
  除了让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腐败外,还要让国家工作人员不敢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让不少的官员拥有贪污10万元的能力。某官员一旦贪污超过10万的界线,那他也许就会想:反正多贪点和少贪点都是一个法律效果了,就会一条腐败之路走到底了。一旦某官员的贪污超过10万的界线,那么他的主要心思就不会把心思放在如何搞好工作这个事情上了,他一心想的是如何防止贪污等违法犯罪事实的暴露!
  
  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对10万以上的特别严重情况应当进行界定。比如说:数额在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为同一个档次;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为同一个档次;1000万以上,1亿以下的,为同一个档次;1亿以上的一个档次。
  
  除了对贪污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界定以外,同时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进行延长。
  
  18周岁的公民就具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我国目前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本人认为:除了对敌我矛盾的敌对分子实施死刑外,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不法分子尽可能不实行死刑。凡贪污10万元以上的,其刑期即为20年,在100万之内,每增加10万增加一年;凡贪污100万元以上的,其刑期即为30年,在1000万之内,每增加100万增加刑期一年;凡贪污1000万元的,其刑期为40年,在1亿之内,每增加1000万,增加刑期一年;贪污金额在1亿元的,其刑期为50年,每增加1亿,增加刑期一年,最高刑期为60年。要让腐败分子意识到:腐败就会名声搞臭!腐败就会家庭搞跨!腐败就会牢底坐穿!这会让腐败分子觉得生不如死,从而对其及家人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为了让贪官的资金能顺利地收缴国库,是不是可以考虑贪官缴出所贪金额的25%,则可以予以减少刑期10%。对提供举报线索,有立功行为的,经查实,视其举报线索的重要性,可以给予减刑,但总的减刑不得超过应领刑的50%。对拒不退还脏款或贪污金额在100万以上,退还脏款少于50%的,必要时仍然执行死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进一步体现出公平和正义。通过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加大对其它不法行为的惩处,构建社会和谐!!
  
  三、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政策法规,让公务人员不能腐败。
  
  除了让官员不愿腐败,不敢腐败外,还要让官员不能腐败。
  
  (一)、确定各岗位职责,实现权责对等
  
  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依法履行职责,首先就是要明确各单位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防止职能交叉和重叠。以免造成有利时大家都争着去管,出现问题时,大家都不去管的状况。而要对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时,却没有人来承担责任的状况。
  
  (二)、抓好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外部的监督
  
  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既包括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也应当包括目前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对本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主权利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有二个层次: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涉及与本单位工作或业务有关的政策信息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而在单位内部的政务信息公开,主要是与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主权利。主要看该单位财务信息是否公开,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等情况。
  
  政务信息的公开,既要依靠传统的政务信息公开载体。如:纸质的法律法规装订本、红头文件、会议材料、墙报、专栏等;也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利用网络进行政务信息公开,便于广大群众查询和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三)、提升审计执法监督地位,强化体制内监督。
  
  腐败行为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加强经济方面的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审计部门是对公共财政和公益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理当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公益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提高财政资金和公益资金性的使用效果,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家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对其财务收支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全覆盖,但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分工有所侧重。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重点为:国家财政对大型工程投资的审计,以及国家下拨到各部委、各省市的财政资金或公益性资金的下拨和使用情况;省级、市级、县级依次下推,上级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竿子插到底。虽然审计部门规定了具体的审计职责和范围,但是没有明确每年至少要审计单位的数量或者财政收支和其它收支总额的百分比。这意味着审计部门审多审少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在县级往往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对某单位的审计,需要报请县级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不点头,往往会出现查不下去,或者是出现费力不讨好的情况。这严重地影响了审计部门对财政收支和其它财政收入的监督。甚至有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当作权力斗争的手段,清除异已的工具;一些县的主要领导往往对某些单位的审计工作不但不给予支持,反而会设置阻力进行阻碍。是不是这些县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与县主要领导存在一些不当的经济交往呢?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县级主要领导能干涉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呢?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县审计局局长、局党组书记是县委研究决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表决通过予以任命的。因此:就有可能给县委主要领导和县人大主要领导干涉审计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既然县审计局局长要在县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那么就为县区长干涉审计工作提供了合法的理由。省市级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再加上审计机关的工资、福利等经费要依靠当地政府的拨款,自然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基于以上情况,体制内反腐的重要手段之一的审计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这也是造成腐败成多发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反对腐败,防止一些领导权为已用的现象,要创造条件,对审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形成机制。让审计部门能在宽松的环境下依法履职、主动履职。鉴于中国的国情,应当对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把县市审计部门人事权、财权收归省管,减少外界对审计工作的干预。政府的任期是五年一届,前四年,每年都审计25%左右的单位或者财政收支和其它收支,为第五年的离任审计作准备。纪委和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部门领导在任期间的廉政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计算经济投入与产出的性能比,为正确评价该单位主要领导的政绩提供客观的依据。
  
  在审计工作中,既要注重资金方面的审计;也要注重人事编制的审计,防止乱开口子进人。
  
  (四)、提升减轻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地位,做好广大农民的代言人。
  
  我国是一个拥有农村人口7.37亿人口的国家,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但减免了农业税,还加大支农惠农力度,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比例和金额,全方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管农民是个庞大的群体,但是单个的农民的力量却是如此的微弱!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难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必须要有自己的代言人,帮助他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度的安排,经管部门就拥有这样的职责。在目前的形势下,从农民手中的直接收费已经很少了,因此:农民负担监督工作的重心就是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出台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财乡管村用”的管理模式,帮助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界定村级重大事情的界线以及议事规则,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这对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内容和农村大局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减轻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的处境相当的尴尬:第一、该机构的人事权、财政权在当地党委、政府,如果当地党委、政府想挪用、截留支农惠农资金,你去监管他,能起作用吗?往往会吃不了兜着走;第二、目前的支农惠农政策多,到底有哪些支农惠农政策的项目?该支农惠农项目的资金是多少?项目什么时候落实?要达到什么质量?资金什么时候到位?这些信息连监管部门都不清楚,农民怎么会清楚呢?这些信息都不清楚,怎么去监管?怎么去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呢?!第三、就算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的工作中,发现个别单位可能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想进一步调查核实,要求其提供财务资料时,该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也拿他没有办法。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的工作也只好告一段落;第四、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基层经管队伍不齐全。因为养老保险等福利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严重地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建议把减轻农民负担监督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管部门收归省管,减少当地党委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扰;第二、对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项目进行疏理,列出清单。并把涉及到某区域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项目和及资金信息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监督管理经管和审计部门;第三、让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职责有职权,赋予他们到有关单位调取资料,进一步澄清疑点问题的职权;第四、加强包括经管部门在内的监督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要积极探索司法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营造维护公平正义的体制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最高方式就是把行政机关告上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一些诉讼中,特别是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一些诉讼中,自然难以独善其身,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对于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来说:其情形与法院的处境也差不多。这就有可能造成一些与行政单位的一些诉讼中,出现一边倒的情况。从而会影响甚至丧失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影响甚至丧失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信应、造成矛盾叠加累积而有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为了让矛盾和问题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就必须从机制上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建议把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收归省管。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要慎重对待一审。现在的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优势。比如说:现在的一审案件,可以把原告被告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词等资料通过录音和扫描,制作视屏资料等手段,使资料能与上级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共享。通过与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讨论案情,确定判决意向.这样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也就说:上级人民法院要把工作重心前移,化重审重判为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依法前往高院反映情况,省高院收到材料后,写个条子要求市中院依法办理;当事人到市中院后,市中院工作人员又写个条子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当事人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县人民法院却说:他们也没有办法。这样:依法信访的始点又回到了起点,实质问题一点也没有改变,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诉求是合法诉求,下一级弄错了的,上一级应当责令下一级给予纠正,并及时执行。
  
  对下级的批示意见,不应当不视下一级作为的对否,都是持模棱两可或者过大过宽过于笼统的意见。而应该把批示意见相对具体化,能让下级理解其意思,正确地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巡视制度,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党的巡视制度,对反腐倡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央提出建立实施巡视制度,其初衷不仅是为了惩处干部,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巡视督促党员干部更好地做到廉洁勤政,通过巡视及早发现一些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根据巡视制度的规定,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相比较而言,巡视的监督形式更多、目的性更强、效果自然会更好一些。
  
  随着党对民主党派人士的重视,不少民主党派成员走向了重要的工作岗位,有不少岗位的正职是由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因此:巡视制度既是党内制度,也要把范围扩大,覆盖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岗位。
  
  巡视制度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手段,只是收集反腐信息的一个渠道。除了巡视制度可以收集反腐败信息资料外,还应当从群众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计部门、信访部门等群众来人来访或者投寄的检举、控告、揭发材料中,收集整理事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方面有价值的反腐信息。
  
  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分类整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事关干部作风的问题,找其谈话,做到有之改之,无则加勉;事关干部违纪违规的行为,则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事关干部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惩办。通过“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三个层次形成合力,综合反腐,效果一定会更好。
  
  (七)、有序扩大公民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党的基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向;对党的成熟的好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指明了具体的路径;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属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在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中,除了金钱方面腐败外,还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一些腐败。
  
  根据中国行政区划资料显示:国家一级行政区共34个、地级(含副省级城市):共333个、县级:共2862个、乡级:共41636个。我国共有行政村691510个。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为数众多的乡村二级的民主,对推动我国的民主进程和反对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结合我国基层的实际,对乡村两级的选人用人提出如下建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农村党支部委员的任期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当的。从中央到乡镇党委的任期都是五年一届,因此:农村支部的任期也应当确定为五年一届,可以连任,对不正确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支部,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调整。在目前农村的实际工作中,对支部委员往往采取上级任命的多,而通过全体党员进行选举的少。使得一些素质低下,党员基础差、群众基础差的人员通过不法手段进入支部,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党支部的战斗力以及在群众中的凝聚力。一些农村支部的党员一直在尽党员的义务,却没有很好地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为了激活广大党员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党员办事和监督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章程》应当作出硬性规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支部成员的任职要由该支部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审定。这个比例可以先确定为50%,逐步推进;拟改选支部的确定:可综合任期内每年的年终综合考核得分,村级工作完成排位靠后的支部;当选的村支部委员,对拟任村支部书记的人选,引导选民推荐为村委主任或村委委员候选人,凡是不能当选村委主任或委员的支部委员,不得担任村支部书记。从而实现党心民心的统一。村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期间,由乡镇党委派出乡镇干部担任村第一支部书记,组织村两委的换届工作。假如村两委干部是干干净净地产生的,村级党员和群众自然会心齐气顺;上级党委与村两委干部没有经济上的瓜葛,自然能更好地领导和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当选的村两委干部必须对党员和村民负责,才能赢得党员和村民的信应。为了便于工作的衍接,建议:村委会成员任职与县、市、省和中央的任期相同,均为五年。那么就必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进行修改。
  
  对乡镇党委委员的换届选举,可偿试由党员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对乡镇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只要乡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进行打压。引导代表联名推荐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做候选人。对合法当选的非工作人员,签定五年的聘任合同,享受同等公务员的待遇;如果能在下届继续当选,则继续签定五年的聘任合同。不能当选,则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停止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样,就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很好地结合起来了。这对于确保农村安稳和谐和反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有着重大的作用。
  
  (八)、加强执行力建设,实行责任追究。
  
  腐败的两个基本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和乱作为!除了在目前有的制度上设计上存在一些漏洞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好的制度和政策,在执行当中变形走样。针对不作为的情况,对常规性工作要确立限时办结制。对不按时办结的,根据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针对乱作为的情况,要通过查处案件和对已经查处的案件的各环节进行分析,确定出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员,根据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此问题进行思考,举一反三,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度,达到预防和减少腐败之目的。
  
  2008年9月5日
  
  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中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国行政区划网》
  
  11、《巡视制度的建立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力举措》
  
  12、《当前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邓中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