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调查
来源:国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2-04-14

以公开促廉洁 ——杭州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调查

记者 李飞 余建华 本报通讯员 翁钢粮 林沛 毛煜焕 

   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廉洁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多年来,通过改革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完善诉讼制度、规范执行工作等举措,司法公开取得了可喜成效。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全面、及时三项基本原则,为促进和保障司法公开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公开的各项要求,尤其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积极探索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运行机制,司法公开的作用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体现。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审判方式改革,为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十几年来,司法公开已由审判公开发展成为司法规则公开、司法行为和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和司法资料信息公开等,由侧重向当事人公开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并重。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回顾了5年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当前,转型期社会利益、价值多元化对司法廉洁构成了严峻挑战,如何防范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廉洁值得研究。另一方面,司法公开推动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努力做到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


杭州两级法院司法公开的举措

司法活动对当事人公开

    对当事人的公开关键在于使庭审真正成为诉讼活动中心,杭州法院一审案件依法公开开庭率100%,努力提高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各类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举证公开。

    在庭前发放举证须知等,让当事人能充分对等地了解相对方的诉求与有关事实证据。对部分疑难复杂刑事、民事案件实行证据交换,防止诉讼突袭。

    质证公开。

    当事人基本上能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法官居中指挥当事人双方发问,平等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与质疑。

    认证公开。

    在庭审中,能当庭认证的尽量当庭认证,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明,依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行使好释明权,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裁判公开。

    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法官怎样判、为什么这样判,并开展判后释疑,通过口头解释,运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对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有选择地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杭州法院在庭审公开的基础上,司法公开的外延也逐渐扩大,向前延伸至立案公开,向后扩展到执行公开。

    一是立案公开。

    致力于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立案窗口张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风险告知》等规定,《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与立案、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普遍实行诉讼指导活动,指导当事人依法开展诉讼,明白诉讼流程和相关要求。开通“96345”立案咨询热线,推行导诉制度,设立诉讼材料收转窗口,方便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杭州市有9家法院被浙江高院授予立案接待大厅“文明窗口”称号,居浙江首位。

    二是执行公开。

    告知执行风险,注意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执行分配公开,并且在执行异议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实行听证。不仅让当事人尽可能了解执行的进展情况,也有利于当事人向执行人员反馈,加速案件执结。2007年,杭州法院还借助媒体公布债务人名录1406人次,并通过新闻报道等方式曝光被执行人195人次,有效扩大执行工作的影响力。

    此外,杭州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

司法活动对社会公开

    对社会公开有利于法院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当然,法院对社会的公开也是通过多方面来实现的。

    坚持公开审判。

    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在开庭前3日予以公告。专设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开庭信息。

    开展巡回办案。

    全市共设置50个巡回审判点,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也扩大了法制教育面。有的法院还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到医院、学校、农村开庭,有些法院开展了送法到社区活动。

    积极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下,按现有审判人员数量1∶1的比例配备人民陪审员,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审判功能、监督功能、和解功能、宣传功能。全市现有人民陪审员585名,同比增加125%,2007年参与审判案件7257件,同比上升17.8%。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

    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视察指导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赠阅法院有关刊物资料,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专门创办《法院资讯》,通报工作情况。2007年,法院上门走访人大代表220余人次,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和社情民意的报道,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审判信息和法院工作。杭州中院及余杭、西湖等法院连续多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浙江高院评为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司法公开对司法廉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杭州法院各种司法公开的有益探索,有效提升了司法权威,锻炼了法官队伍,促进了司法公正,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理解。

    与此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的实践,对确保司法廉洁具有独特的价值,以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有效节制司法权的滥用,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满足了公众的司法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市场经营的风险性促进了权利意识的增强。这就要求司法活动更民主、更公开。法院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正是切合了这种要求,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表现,是司法关注民生、回应公众的应有之意,也极大地丰富了公众对司法知情权的内涵,实现了信息对称。只有公众最大化地了解到法官是如何对纠纷进行裁判的,又是根据何种规则和理由对证据进行认证排除、如何适用法律的,才能消除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神秘感”。

    创造条件让公众更加有效地监督司法

    公开司法信息,审判机关及其法官被“看得见、够得着”,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同时,也只有了解司法工作,才能方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为监督提供了指导和依据,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裁判,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堵塞了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司法公开,扩大了监督的战线,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使得司法不廉难有藏身的机会。

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

    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法官的素养完全展示在公众面前,公众可以据此对法官的素养进行评头论足。这种评头论足,必然会促进法官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人文素养,因为无论是出于自尊的心理,还是出于职业的责任,法官都不会不在乎社会公众的评价。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司法公开还要求法官有相应的能力达到公开的标准。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中的每一个主体都会谨言慎行,司法不廉、司法粗暴和司法渎职都会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

    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

    司法公开,给社会一种正义实现的信息。这种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它使公众相信司法,更使公众相信正义能够通过司法而实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司法公开,使社会公众从内心敬仰法律、尊重法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监督不再流于形式,使社会公众受到高尚、文明、清廉的风气的感染和熏陶,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 


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审视杭州法院司法公开的现状,今后司法的走向应更公开:司法公开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认同,司法公开的举措更具实效,司法公开的范围更加扩展。现代司法是一个开放、能动的体系,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在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司法都会有自己特定的公开度。影响司法公开的文化和体制因素远非一日之功。从务实的角度,需要从法院自身做起,从现实情况着手。

    公开理念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也得以体现和贯彻。因此,作为法院,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同时,迫切需要主动宣传自己,将司法公开理念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司法的所有运作过程包括司法权力、司法政务等都应该逐渐地向公众公开、为公众所知晓、受公众监督。要让社会了解法院做了什么,是按照什么程序做出的。

    当前,在强调立案公开的同时,更要强调案件分配的公开,这是当事人最为关注、反响强烈的问题之一;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的同时,更要引导当事人举证,适当行使好释明权,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在加强裁判文书论证说理的同时,还要注意法言法语与通俗语言相结合,试行在裁判文书附录相关法律条文,让人们看得懂、弄明白;在注重司法程序公开的同时,更要实现司法规则、司法信息资料的尽可能公开。如对法官亲属及离任法官担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资料和法官的个人信息资料等除外。

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

    应采取科技手段,加大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运用计算机网络公开司法信息,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

    一是建立科技法庭。通过多媒体展示诉讼证据、同步记录并展示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及时对笔录的错误提出修改更正意见,并将相关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二是建立互联网站。现代网络已为公众知晓并接受,应成为司法透明的一个重要窗口。在互联网设立门户网站,可将开庭公告、典型案例、司法动态和法律法规等信息公开。鉴于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工作量太大,可选择将典型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司法规则如审理流程规定及其他司法信息也应上网,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还可开发案件查询信息系统、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等,方便公众监督。

    三是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在纸质媒体开办专栏,主动提供信息源,公布法院改革、适用法律和群众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使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也可与电台、电视台合作开办法治栏目,审慎进行庭审、执行的直播活动。

完善与社会的对话、征询机制

    一是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一个很好的方式。要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尝试人民陪审员参与保全、参与执行,弘扬司法民主。

    二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办好联络专刊,聘请他们对法官进行监督,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协助查摆法官存在的问题和不廉现象。

    三是建立法官协会、律师协会会商机制。由于法官与律师的身份和职责不相同,决定了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有距离。通过建立会商机制,互通情况、交流意见、进行研讨,变“私下”沟通为正常、公开的沟通。

    四是广泛开展司法宣传。发挥案件资源优势,注重宣传策划,引导新闻媒体的报道,积极反映和宣传司法成就,将先进典型、特色工作以及示范性案例系统地推向社会。 

    五是实施“公众开放日”制度。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了解,可实施“公众开放日”制度:每月固定时间对公众开放,持有效证件的公民即可在专人引导下参观审判法庭、法官办公场所及其他保障服务设施。

    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司法工作中的难点问计于专家。

    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绩效评估

    反思当前的司法绩效评估,虽然存在法院自身、上级法院等多个主体,均属于体制内的自查自验。这种同体评价,极有可能导致对上不对下、对内不对外的倾向。在司法公开的情境下,有必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绩效评估。给予社会公众以评判的话语权,真正做到司法公开。这是因为,在评价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时,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获得公众普遍认同,法律只有成为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才可能深入人心。可将社会公众和独立的专业机构纳入评估主体,由评估机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民意测验、问卷调查,在对相关指标统计处理后决定评估结果,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公开。

    司法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既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又关涉到司法机制的完善;既有来自传统观念的阻碍,又需法官素质进一步跟进。前路漫漫,但只要按审判规律办事,不懈努力,就一定可以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