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纪念《电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一方面肯定了五年来《电信条例》保障电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表示,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电信立法要加快速度。要积极总结《电信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的经验,加快电信立法的进程,使电信立法再上一个新台阶。
对于如何进一步搞好电信立法,张穹谈了六点看法: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电信立法追求的目标。
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电信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发展迅猛,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给社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电信立法要勇于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要通过立法解决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要突破通信、广播、数据之间的界限。这种人为分割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为生产力发展创造条件。
一方面,在立法中要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回顾电信发展的历史,可以清醒地看到,在电信领域新技术、新业务的不断涌现是电信业发展的显著特征。这些新技术、新业务不仅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不断创新是电信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也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电信立法在规定市场准入、电信标准等具体法律制度时,要为技术发展和创新留有余地,要放松对新技术和新业务准入的限制,要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标准。
另一方面,要打破人为分割,逐步实现“三网融合”。“三网”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从技术上来讲不存在障碍,从现实必要性上来讲也不存在争议。“三网融合”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三网”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传输网络融合乃至运营监管的融合。实现广义的“三网融合”还需要走很长的路,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可以先易后难。目前可以先从实现业务融合做起,逐步实现管理体制融合。电信法要为业务融合创造条件,改变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互不准入的状况。
——既要认真总结《电信条例》实施五年来的经验,也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订电信法时,在总结《电信条例》实施五年来经验的基础上,也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要在市场准入、资费管制、互联互通、市场秩序监管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体现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当然,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是依法放松管制,促进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全面发展。
——依法加强管理,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电信条例》用很大的篇幅规定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通信的畅通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为此,在制订电信法时要加大对互联互通的管理力度。
——放松资费管制,为竞争创造条件。《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对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这一管理模式是适合刚刚引入竞争机制的我国电信市场的。但是,经过五年的发展,这一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电信事业发展的新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我国电信市场进一步放开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电信法中应当进一步研究放松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问题,要研究电信资费“上限管理”的做法。
——加强电信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电信条例》对电信资源和电信建设作了专门规定。电信法应当在认真总结五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中央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科学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电信资源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要清醒地认识到电信资源是有限的资源。为了实现电信业的持续发展,既要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也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要鼓励企业根据技术可行、有效利用、节约资源的原则,实现电信设施的共有、共建。要鼓励企业将空余的电信资源提供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使用。为了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电信资源管理应当继续坚持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要求的,国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分配的资源。在分配资源时,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市场机制,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分配,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电信立法要按照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电信法除继续坚持《电信条例》规定的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外,还要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张穹表示,《电信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不仅对电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电信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电信法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我国电信业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