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北京市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条 为使本市形成一套计划性强、切实可行、反应及时的信息安全预防工作机制,从而达到预先准备、突出重点的目的,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4]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涉及电子政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信息安全日历”由基础“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大政治事件日、重大活动日等)、可能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日(包括:计算机病毒高发期、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日等)和各单位开展自身业务的高峰日等特殊或敏感时间段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子政务的“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确定本市每年的基础“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并于上一年度的12月15日前公布,及时通知可能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电子政务的“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基础“年度信息安全日历”,结合本单位自身的业务特点确定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其中市属国家机关、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等应于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市信息办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单位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在安全日历日期之前认真做好信息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明确主管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指南(试行)》,完善本单位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提前进行演练。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信息安全日历”,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和日常值班情况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对于电子政务专网的运营维护单位、政务专网的核心节点和汇聚节点单位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事件时能根据预案快速响应。

第九条 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时,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和《北京市电子政务重大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建立本单位“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对所属单位、部门、行业及所分管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将作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信息安全等级测评。

第十二条 北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和运行部门建立和落实“年度信息安全日历”工作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