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判决书上网”应成为常态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8-10-2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日前在谈到法院如何确保审判公开时表示,今年年底,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不能像以前一样,法院判决书悄悄送达给当事人就完了,有的判错了,有的错别字连篇,也没人更改。(10月27日《人民日报》)

    河南省高院即将采取的做法,让人感觉耳目一新,体现了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

    客观地说,“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实在不能说是一种过分的要求。既然法律规定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那么判决书作相应的公开也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而在互联网时代,将判决书挂在网上是最便捷、有效的公开方式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都应该公开。司法信息的公开或许并不能完全照搬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但上述原则对于司法信息公开而言却同样是适用的。道理很简单,判决书的公开与否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公众从中可以窥见司法是否公正——因而需要被广泛知晓。

    毋庸讳言,司法腐败仍是当前较为严重的腐败之一,司法人员的形象也因此受到了不小的影响。而腐败的出现,显然与司法公开不够是密切相关的。正因为尚未完全做到阳光普照,暗箱操作、私相授受才有了空间。

    公正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可。将“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无疑将有助于审判的可监督性,也将增加公众对于案件审判的认同程度。法官中的楷模宋鱼水能够做到让原、被告双方都“胜败皆服”,无疑是一种相当高的境界。从某种程度上说,“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有助于倒逼法官对“胜败皆服”乃至“众人皆服”境界的追求。因为你如果判得不公,在公开的情况下,不但当事人会不服,公众也会不服。当很多人感到不服时,社会就会产生相应的舆论,当事法官就需要有所承担、有所解释。这样一种监督的压力,法官在司法之际大约是无法忽略的。

    将“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正体现了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当制约变得严密时,判决“众人皆服”恐怕也就水到渠成了。

    审判公开当然并不仅仅体现为将“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但“判决书挂在互联网上”却是实现公开、公正的最起码要求之一,应该成为司法公开的必要形式,成为一种常态。
 
作者:孙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