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揭示加盟创业六大常用伎俩
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主动联系 假冒商标 以次充好 用定金要挟 种种手段引诱你上钩———

  近年来,因加盟创业上当受骗的人越来越多。通过案件审理,法官发现加盟骗局常用以下六种伎俩,并提示有心加盟人员,应多了解对方经营状况,认真核实相关证件,慎重考虑,切莫上当受骗。

  伎俩一:笑里藏刀

  主动联系 大肆许诺

  主动联系,大肆许诺,表面友善,以各种“优惠”条件引诱加盟商上钩。

  案例

  刘某是一位个体户。2005年,她突然接到一个莫名的电话,对方声称是专门生产学生学习卡的某高科技公司,邀请刘某加盟。刘某婉言拒绝了。

  几天后,她又接到了同样的电话,对方称加盟该产品高利润、无风险,学习卡如果销售不出去可以全部退还,并热情地邀请刘某到北京考察。对方还要了刘某的传真号码,且立即发送来产品介绍和利润分析报告。刘某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热情高效的态度所感动,更为高额利润所吸引,申请了加盟,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和1万元货款。

  后来,学习卡销售不畅,刘某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和部分货款,遭到公司拒绝,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刘某将剩余货物退还某公司;某公司返还刘某加盟费及相应货款。

  伎俩二:鱼目混珠

  假冒商标及外国品牌

  以假充真,假冒注册商标、外国品牌,取得加盟商的信任。

  案例

  2006年11月,靳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经营合同》,约定靳某向某公司交纳加盟费及品牌保证金1.8万元,加盟某品牌连锁经营。某公司许可靳某使用其商号、商标并向靳某供货。

  合同签订后,靳某依约向某公司交纳了加盟费及品牌保证金1.8万元,并按照某公司要求的设计方案投入资金承租商铺,装修和广告宣传。

  2007年,靳某发现某公司根本不拥有某品牌商标专用权,而该品牌更不是什么“全球连锁、国际品牌”。公司向其提供的商品均是只有外文,没有中文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质量说明的“三无”产品,根本无法销售。

  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加盟费、品牌保证金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经营合同;某公司返还靳某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1.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伎俩三:树上开花

  以各种名义博得信任

  以政府关系、名校合作、专家学者认证、各种资格证书等为自己壮大声势,博得加盟商青睐与信任,进而进行欺诈。

  2006年8月,莫某在网上看到某城市网的招商广告。广告让莫某感觉网站可以信赖。于是,填写了一份索取详细资料的表单。

  几天后,经营该网站的某公司招商代表徐某给莫某打来了电话,发了该网的一些资料,称他们是一家政府网站,已经具备相应的运营条件,并且准备与美国公司联合上市。网站加盟费需要3.5万元。

  莫某起初将信将疑,于是某公司又给莫某邮寄了城市网的宣传册,上面刊载了以建设部副部长名义签发的,致该网站总编室的贺信,内称某城市网为建设部系统扶持,是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的一家国际互联网络媒体。

  城市网简介中又称,城市网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背靠政府,市场运作;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国城市网站;5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每一个城市网站都全面反映了城市政府局委、各区县乡镇等。

 该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中称,城市网最终上市是必然的。在公司的盈利指南中,再次宣称其经营的城市网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系统;组建城市网络集团联合上市;实施“政府上网工程”,构建“电子政府”。

  公司在其网页上亦登载了具有上述内容的文字,并在城市网字样旁设有国徽图案。

  于是,莫某打消了疑虑,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2.5万元代理费。

  后来,莫某发现该网站就是一个空壳,根本不具备运营条件。某公司招商时所做的种种承诺均没有兑现,网站上的国徽也被去掉了。

  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

  法院判决撤销莫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某公司返还莫某代理费2.5万元。

  伎俩四:上楼抽梯

  以不退定金胁迫加盟

  以一定期限的优惠条件引诱加盟商仓促签订合同,或者引诱加盟商交纳定金后,以不退定金做要挟胁迫其加盟。

  案例

  2007年12月,赵某在电视上看到某服装公司的宣传后,遂向该公司进行电话咨询,并到公司总部的服装展厅考察,公司员工宋某接待了他,并向他介绍了服装公司的相关政策和加盟帮扶政策。赵某在没有看到正式合同书的情形下,向服装公司交纳了2000元的加盟费定金。

  事后,宋某打电话要求赵某加盟,且赵某只有在汇款后才能获得网上进货密码及《代理合同书》,如果不加盟则不退还定金。无奈之下,赵某于2008年2月将代理费余额4.3万元汇给服装公司。

  赵某购进服装后,发现与展厅的展品大相径庭。同时,赵某发现自己收到的《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与宋某先前所说的严重不符,并且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赵某未在合同书上签字,要求某公司退还其预交的4.5万加盟费。因公司拒绝退还,赵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服装公司退还赵某加盟费,赵某撤回起诉。

  伎俩五:偷梁换柱

  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

  用偷换的办法,暗中改换事物的本质和内容,以次充好,发仓库积压货,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以达蒙混欺骗的目的。

  案例

  2006年6月,叶某经过查看资料,及参观公司经营样品室后,与某公司签订联盟合同,付了4.8万元的联盟款。某公司承诺向叶某提供货物宣传、营销、培训等服务。该公司利用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使叶某确信其一定会提供香港口岸免税纯进口大品牌服装:如古琦、宝姿、三宅一生、CK、范思哲等正品服装。

  但是,某公司提供给叶某的货物及服务与合同约定及叶某在样品室所见的完全不一样,都是残次过季的仓库积压品,且所有货都随意定价,根本无法同市场竞争,致使叶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叶某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加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联盟合同;某公司返还叶某品牌使用金4.2万元,并赔偿叶某经济损失3万元。

  伎俩六:金蝉脱壳

  收加盟费后 人间蒸发

  在收取加盟费后,以人去楼空、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等方法搞人间蒸发,逃避法律制裁。

  2006年4月,郭某从《商界》杂志和网络上得知某公司寻求区域代理商。同年6月,郭某与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专营公司提供的“太阳能空调”。

  郭某与该公司的曹经理多次联系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郭某的经营范围,同时,郭某向某公司交纳代理费2.2万元。

  2006年7月,郭某从某公司购置总价为1.6万元的“太阳能空调”6台,并将货款汇至公司业务员江某传真来的户主名为田某的账号上。货物的运费和安装费由郭某先垫付。

 

  后郭某向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不久,某公司也下落不明,不能履行供货义务。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返还代理费、运费和安装费。

  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郭某代理费2.2万元、代垫运费1455元,安装费480元。

  法官提示

  在选择加盟前,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特许人的状况,查清证书的真伪,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在信息真实、全面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选择加盟。不要被某些优惠条件所迷惑,不要轻信样板店宣传、利润预测等。

  在付款前,要全面了解特许人的状况,有无供货能力,不要轻易支付定金和各种款项。一定要充分了解特许人的状况,千万不能把款项汇到特许人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以免出现问题。

  文/江锦莲 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