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不是政府的自选题
来源:半岛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8-11-18

 
□吴龙贵

上海KAPPA女发淫秽视频 青岛楼市到了抄底时? 青岛与夜生活无关? 说说你医院看病的遭遇     近日,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11月17日《人民日报》)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除《条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外,包括温洪祥申请公开的政府部门办公费,招待费等在内的,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

    不过,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回应说“由于国内还没有先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

    首先我们得承认,这样的回应其实是很坦率的经验之谈,有强大的现实基础。但显然,这样的回应又经不住法理甚至情理哪怕很轻微的敲打。政务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而“国内还没有先例”虽然是事实,但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行政惯例,对行政法规构不成任何的障碍。至于“极其敏感,难度极大”之类的自说自话,更是反证了公开的必要性:公众之所以对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公开有这么大的关注度,不就是因为其极其敏感,且难度极大吗?

    政府部门以此得出“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的结论,隐含着这样一个逻辑:政务信息公开是一道自选题,政府部门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在这样的现实之下,政务信息的选择性公开成为一种必然。

    其实对于一个规范运作的政府部门而言,财务信息一点都不敏感,它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知晓的信息,公开的难度也不大,只需自证清白的勇气即可。因此,为了避免政务信息公开沦为政府的自选题,需要两方面的加强,一是政府的自身建设,二是法律法规不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