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等5个新办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刘祎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公开审核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同时,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应公开。
信息公开分两类: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动公开,一类为依申请公开。《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制定实施,保障了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办法》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时限作出了详细规定,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违反公开规定
将被追究责任
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及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提供的都属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新闻
2012年 电子“监察”全市行政效能
本报讯(记者 钟蓓)记者昨日获悉,市委日前印发了《成都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根据这一意见,我市将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十个方面改革入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根据《意见》,我市将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理顺部门、层级职能关系,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市和区(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2008年,完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发应用;2009年,逐步实施资源配置电子监控、政务信息公开电子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管、政府效能评估系统开发建设;2012年,全面完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重点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改进党委全委会提名推荐重要职位干部实施办法,探索委任制干部提名任用新机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廉政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