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来源:河北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宋长瑞
 

   为使地方立法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科学发展,有必要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省立法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便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课题。首先,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济体制深刻变革,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其次,随着国家立法步伐的加快和立法权限划分日益清晰,地方自主制定的创制性法规的法律空间趋于缩小,实施性法规的比重在逐渐上升并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第三,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要求,今后的立法工作重点逐渐从促进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向社会领域的立法推进。如何适应上述新变化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崭新课题。
    地方立法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近3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制定了3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含批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地方各项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有些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法规尚未制订;有的法规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定的不尽科学合理;有的法规或多或少地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有的法规地方特色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还有的法规与新形势的要求不尽符合等等。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是要紧密联系省情,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要义,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回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发展方式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利益分配差距加大等问题。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制定的法规能够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由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是要按照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要求,统筹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要在继续搞好经济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侧重社会立法;在法规的审议、修改过程中,要统筹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要统筹好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对策性思考。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一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是指地方立法工作要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二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要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我省改革实践的规范、引导作用,使立法更好地围绕科学发展、服从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破除那些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合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是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要处理好原则性与具体化的关系,注意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尽可能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地方立法规范的事项尽量做到明确、管用、实用。要处理好大而全与小而精的关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把立法质量放在首位,围绕某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抓住实质,科学而可操作地加以规定,克服贪大求全的现象。四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小组制度,重要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学者论证制度,联组审议制度,立法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完善法规制订后的评估制度等等。
    总之,在今后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把我省的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此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