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08-12-04

   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今天的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新规定禁止将出租屋房间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不得将房间分割成小间出租

    根据新规定,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业主在出租屋中分割搭建“房中房”出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新规定明确指出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六类房屋不得出租

    新规定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六种类型的房屋:(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根据新规定,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通过前款规定途径进行举报;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等特定人员或者单位承担了向特定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从其规定。

    同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承租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出租屋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申报信息提供便利,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办理房屋信息申报、编码卡领取、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租赁合同及有关情况通报或者报送等相关业务。(记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