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三毛钱的尴尬
来源:新浪 更新时间:2008-12-05

 2008年5月4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了拒绝。这是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2008年6月初,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倪洪涛等6位法学博士,要求湘潭市政府公开湘潭市4座大桥收费信息,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其中5位博士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此起彼伏,面对这种情况,某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途径,所以人们希望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都能向公众公开。但目前,政府所能提供的仅仅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而对于只有少部分人需要或感兴趣的信息,政府由于受公开渠道、人员、资金投入等客观条件限制,还无法向公众公开,所以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就出现这样一个应该公开却无法公开的模糊地带。

  于是,有的公众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哪些信息必须要公开,从而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就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样,对行政机关应该披露的信息、程序做细致的规范,把政府管理的依据、过程、结果,都向社会公开。但笔者认为对于全国来说出台那样一部实施细则无疑是一项大工程,不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并且再详细的规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模糊地带的问题。

  其原因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着公开成本问题。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是可以收费的,但国家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三项费用,并只收成本价格。如有的地方规定依申请公开一条信息为3毛钱,可政府除去复制费和邮寄费外,提供这条信息还需要配备若干人员,设备以及信息检索系统,这样政府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花费远远高于公众支付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太大、人员不能太多、资金也很有限,因此政府就面临着此类依申请公开“3毛钱”的尴尬。

  日前,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RS)与国家图书馆(简称国图)签署合作协议,国图将应用TRS产品建设“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门户—国家图书馆平台”,打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Google。

  “国图政府信息整合发布平台”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首个垂直搜索系统,它把各级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息作为采集对象,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将网络上不同来源、格式和版本的政府信息资源和国图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有序整合,从而构建一个方便、快捷的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门户。据了解,系统建成后,公众可以像应用Google一样搜索到分布在全国各地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并且,此系统的建成不仅帮助国图承担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职责,而且它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开发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达国家政务公开信息的商业化运作

  其实,这种3毛钱的尴尬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那是因为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单靠政府部门和政府所属信息机构的力量、单靠财政拨款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实行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制度,来缓解这种矛盾。如:1990年,《美国的公共信息准则》公布:联邦政府应确保获取公共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无论民间部门还是政府机构都应如此;1983年,英国信息技术咨询小组(ITAP)在其报告内建议,将政府所拥有的部分可公开的信息以交易的方式提供给私营信息部门开发利用。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政府(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的商业化运作是主要政策取向。

  第三方机构打造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条例》第3章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而在我国,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被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另一法定场所的原因在于档案馆、图书馆用户众多、信息化程度高、文献深加工能力强,并且随着信息公开,档案馆、图书馆更毫无置疑的成为国内最大的信息资源集散地,所以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特定信息进行加工的职能。

  但调查发现,《条例》实施大半年来,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国家档案馆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都是对口性服务,即只针对本地区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在其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不同地区、中央机构不同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它们均还无法提供综合的查阅服务,这就不能担当起条例赋予的职责,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所以图书馆、档案馆想要从一个只是看书的场所转换成为用户提供更深层次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就需要改革。

  这里,“国图政府信息整合发布平台”的建立,就可看作是我国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信息开发利用的一个有效探索,虽然它还没有进行商业化运用,但也许不远的将来,它对信息公开制度下,我国信息增值产业的发展;对国内其他图书馆、档案馆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增值开发利用业务都将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