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下缘何副职扎堆
来源:金羊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守林

当冰山之一角被发现后,总有一种力量能让网友们锲而不舍的去顺藤摸瓜,且总有收获。

自从辽宁铁岭政府网站上公布的9名副市长、20名副秘书长后被网友曝光后,一股“晒晒副职官员”之风就在网络上火速刮起,辽宁铁岭9名副市长、20名副秘书长;河南新乡11名副市长、16名副秘书长;湖南平江9名副县长……,网
友们争相在网上披露地方的副市长、副县长等职位人数,感叹中夹杂着争议,也让这些地方政府陷入了社会舆论的漩涡之中。(12月4日《成都商报》)

就如多米诺骨牌,当第一块倒下之后,似有不可收拾之势。但是笔者认为,后面可能不会再有太多骨牌了,结果很可能只会是没有最多,也没有更多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因为网友们寻找最多副职城市的行动是以网络平台为寄托的,当我们看到铁岭市20个副秘书长名单一夜之间可以从网上消失的时候,很难相信副职泛滥的其他还没有被发现的城市不会对其政务公开上的副职公示进行删改。

在质疑那些副职过多的城市政府之前,我们当然不能忽视其政务公开的进步,毕竟是这种政府电子政务公开使得副职领导问题暴露了出来,正是这种进步自掘了其落后。其实,政府本身也没有之前或许也没有意识到这么多的副职有什么欠妥,要不然也不会进行电子政务公开,让其潜着就是了,之所以敢公开,应该没有违背法规程序的,实事确也如此。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领导副职的规定是极其原则和模糊的,缺乏一种精确的制导和规约,从而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规对领导副职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这个规定显然是极其模糊和原则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置副职”,什么时候是必要的时候?必要时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判断主体是谁?人大和市政府自身认为。“副秘书长若干人”又是多少人?有没有一个范围限定,所有这些法律都没有给出答案。如果说法律引其普适性而不能过于具体而微的话,那么我们审视下2007年5月1日实施的根据该法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领导副职有无具体限定呢?很遗憾,该条例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依然笼统而原则。如果说这也可以理解,因为毕竟各省市省情各异、复杂程度不一,因而不能一刀切。那么各省是不是根据条例制定的细则规定和办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呢?根据对十几个省市政府制定的人员编制规定,只看到《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副职进行了具体限定。前者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一般为一个正职、一个副职或者一个正职、两个副职。”后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名;(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当然,至于规定在这两个省的具体落实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起码是那样规定的。

由上可见,尽管我们在倡导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也确实在通过法制规约来对政府的编制进行规矩,但是我们的立法规定还显得过于粗陋,这就涉及到提高立法技术的问题,当然立法技术背后反衬出来的可能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命题,提高立法技术或许是容易的,改革却还需要很大的勇气和魄力。但不管怎样,最近各地纷纷爆出副职过多的现象和民众的强烈质疑,无不提醒着我们对地方政府领导副职的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

其实对政府副职进行改革也并不是多么难得事情,因为我们看到今年的10月7日云南省就在该省实施的《各级机关机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各级机构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尽管不能说令行就一定能够禁止,但是起码得有明确的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