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图书馆与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国图将建设“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门户-国家图书馆平台”,打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Google。据了解,“国图政府信息整合发布平台”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首个垂直搜索系统,它把各级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息作为采集对象,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将网络上不同来源、格式和版本的政府信息资源和国图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有序整合,从而构建一个方便、快捷的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门户。据了解,系统建成后,公众可以像应用Google一样搜索到分布在全国各地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并且,此系统的建成不仅帮助国图承担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职责,而且它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开发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专家指出,从政务信息公开的推进乃至整个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以及增值性利用已经迫在眉睫,而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为我们呈现了一种全新的、充满活力的模式,势必成为政务信息开发利用的生力军。
政务信息公开的阿喀琉斯之踵:
高成本问题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此起彼伏,面对这种情况,某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途径,所以人们希望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都能向公众公开。但目前,政府所能提供的仅仅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而对于只有少部分人需要或感兴趣的信息,政府由于受公开渠道、人员、资金投入等客观条件限制,还无法向公众公开。于是,有的公众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从而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就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样,对行政机关应该披露的信息、程序作细致的规范,把政府管理的依据、过程、结果,都向社会公开。但专家认为对于全国来说出台那样一部实施细则无疑是一项大工程,不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并且再详细的规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模糊地带的问题。
专家分析,其原因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着公开成本问题。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是可以收费的,但国家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三项费用,并只收成本价格。如有的地方规定依申请公开一条信息为3毛钱,可政府除去复制费和邮寄费外,提供这条信息还需要配备若干人员、设备以及信息检索系统,这样政府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花费远远高于公众支付的成本;同时,政府又不能太大、人员不能太多、资金也很有限,因此政府就面临着此类依申请公开“3毛钱”的尴尬。
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之鉴:
商业化运作
其实,这种3毛钱的尴尬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那是因为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单靠政府部门和政府所属信息机构的力量、单靠财政拨款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实行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制度,来缓解这种矛盾。如:1990年,《美国的公共信息准则》公布:联邦政府应确保获取公共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无论民间部门还是政府机构都应如此;1983年,英国信息技术咨询小组\(ITAP\在其报告内建议,将政府所拥有的部分可公开的信息以交易的方式提供给私营信息部门开发利用。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政府(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的商业化运作是主要政策取向。
德国政府结合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施构建了电子政府战略,实现政府信息和服务内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通过在线发布、信息订阅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公开。美国政府建立的“第一政府”网站,连接全美两万多个政府网站,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形象标志和服务窗口。进入了这个网站,就等于连通了整个美国的电子政府,“第一政府”从而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因此,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首先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完善信息发布的渠道。以我们常说的信息高速公路为例,政府信息资源相当于货,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渠道相当于路和车。只有路通了、车多了,才有可能把更多的货运送到各地。在信息公开的渠道通畅的情况下,才能吸引更多的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
激活政务信息增值利用之路:
第三方运营
《条例》第3章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而在我国,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被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另一法定场所的原因在于档案馆、图书馆用户众多、信息化程度高、文献深加工能力强,并且随着信息公开,档案馆、图书馆更毫无疑问地成为国内最大的信息资源集散地,所以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特定信息进行加工的职能。
但调查发现,《条例》实施大半年来,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国家档案馆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都是对口性服务,即只针对本地区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在其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不同地区、中央机构不同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它们均还无法提供综合的查阅服务,这就不能担负起条例赋予的职责,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所以图书馆、档案馆想要从一个只是看书的场所转换成为用户提供更深层次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就需要改革。
“国图政府信息整合发布平台”的建立,就可看作我国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信息开发利用的一个有效探索。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地电信运营商已经开通的“政务通”应用,也是对政务信息公开和增值性开发的强力支撑,利用“政务通”平台,公民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通过网站、短信或无线互联网快速查询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可通过网络留言、来电显示、短信留言、短信通告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在线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虽然这些模式有的还没有进行商业化运作,有的只是在初创阶段,但也许不远的将来,它对信息公开制度下我国信息增值产业的发展,对国内其他领域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增值开发利用业务都将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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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七条国际经验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在此,我们总结七条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中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完善信息监督机构、依托网络推行、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加强知识管理。
■经验1: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英国是个相对具有保密传统的国家,把政府文化从“以保密为原则”转化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英国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法律协调工作。为确保《信息自由法》的顺利推行,英国政府废止或修改了大约300个禁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
■经验2:完善信息监督机构
英国政府对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严格划分,并专门设立了独立的信息督察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要求信息督察官必须保证政府机构遵循《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每年向政府报告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美国也有类似做法。美国政府规定所有联邦部门和管制机构每年必须编制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报告,所有报告须经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汇总,最后形成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
■经验3:依托网络推行
德国政府结合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施构建了电子政府战略,实现政府信息和服务内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通过在线发布、信息订阅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公开。
美国政府建立的“第一政府”网站,连接全美两万多个政府网站,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形象标志和服务窗口。进入了这个网站,就等于连通了整个美国的电子政府,“第一政府”从而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经验4: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对政务公开内容、范围的规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标准,将导致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政府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本应公开的信息。
对此,美国政府采用的是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必须公开和免于公开的信息。
同样,英国也在《信息自由法》中明确列举了25类可能免于公开的信息,并通过通关检验进一步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其中,8类信息属于绝对例外,不需要进行相关评估;另外17类为相对例外,需要以信息本身是否适合公开为标准———如果能证明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好处更大,则可能被公开。
■经验5: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除了制定《信息自由法》外,英国和日本还制定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法进行补充,如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日本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更加完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
■经验6: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
英国在《信息自由法》第五部分对拒绝公开的起诉机制进行了规定———如果信息请求和信息公开发生冲突,可以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来处理。
在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中也对救济手段进行了说明。因为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而产生纠纷时,《信息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构内部审查、向政府特派员申诉、向行政法院申诉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来解决。
另外,澳大利亚专门建立了独立的审查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仲裁,以确保行政公正。
■经验7:加强知识管理
很多国家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
德国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德国在“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2005年底,“联邦在线2005”项目结束时,项目组将积累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知识管理系统融会贯通到下一步实施的“德国在线”计划中。
(洪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