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涛
11月26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导致44人死亡88人受伤的“舞王”大火涉案公职人员的审理情况。最近,媒体和社会上流传在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根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广州日报》11月27日)
不过,深圳检方的回应相对于社会舆论来说,已经晚了至少一个节拍。此前曾有新闻报道说,“据香港《文汇报》《大公报》等多家香港媒体报道,深圳龙岗区‘舞王’大火取得最新进展,涉嫌在‘舞王’插‘干股’的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可能已经被纪检部门双规调查;报道更透露,陈旭明家藏现金千万余元,总资产过亿。”(《现代快报》11月25日)而相关评论漫天遍地,诸如质疑陈旭明何以能收受如此多金钱,他的官职到底从何而来,有的评论甚至质疑官方为何不进行回应,让检察机关陷入被动状态。
无独有偶,像深圳检察机关在舆论推动下被动地公开相关司法信息,也发生在北京公安机关办理黄光裕案上。迟至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才向有关媒体表示,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目前正接受调查。而在此前,有关黄光裕涉案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已经在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有消息称,黄光裕是为了让国美电器在港上市而行贿了商务部官员;也有消息称,黄光裕是涉嫌操纵股票股价。在媒体已经曝炒多时,北京市公安机关才进行如此一点信息公开,令公众相当失望。
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在舆论和媒体推动下进行有限的司法公开,跟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完善,许多方面甚至空白有莫大的关系。去年四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司法信息公开却缺少一部法规或者法律。目前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往往仅仅限于一些办案程序和职责的公开,以检察机关为例,在上个世纪末,检察机关就推行了“检务公开”的制度,但“检务公开”只涉及检察机关职责与办案程序的公开,对于具体个案的信息公开能否公开、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公开却没有规定。而公民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的高涨,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后,公众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诉求日益高涨,而司法机关对于司法信息公开却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总是在公众诉求高涨时,在舆论推动下,进行有限的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的滞后,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影响到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与声誉。
司法信息不同于政府的信息,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具体案件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有些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有些信息可能涉及侦查方向,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影响到下一步的侦查,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公开任何信息,因此,我也理解一些司法机关在公开个案信息时的犹豫。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迫切需要一部有关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司法信息必须公开,让司法处于透明、处于公众监督之中;同时也界定司法信息公开的限度,规定那些信息在那一阶段可以进行什么程度的公开,用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公开,比如在侦查之中,公开涉案人与涉嫌罪名,在逮捕阶段,公开逮捕的事实与涉嫌的罪名、涉嫌犯罪的简单事实,在起诉阶段,公布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等等,赢得公众的信任、理解与尊重。
事实上,司法信息的公开特别是重大案件的信息公开,涉及到查办案件需要、实现国家利益与公众知情权、保障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利益博弈与平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此不能再漠视,而应当积极主动来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平衡,无论如何,别再让司法信息公开被舆论推着走,跟在舆论后面亦步亦趋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