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能否刊登商业广告
来源:荆楚网 更新时间:2009-01-04
 云南通海政府网站的一则广告,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政府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当地企业刊登广告无可厚非;反对者认为,政府网站刊登广告,属于典型的不务正业。
  在现代民主社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都不可做。换句话说,不管政府网站刊登广告的目的是什么,只要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的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我国《广告法》对广告经营主体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政府机关不能经营商业广告。
  有些学者在私下分析这一现象的时候,认为一些国家的领导人可以帮助当地企业推广产品,政府网站为什么不能利用现有的资源,刊登公益广告呢?的确,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领导人为企业产品做广告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政府领导人几乎成了当地风景名胜的代言人。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道理非常简单,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推广企业产品,既蕴含着公平问题,又存在关联交易现象。政府官员的时间和能力有限,不可能为所辖地区所有产品发布广告。政府官员的选择性广告行为,损害了政府官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政府官员发布广告,必然会导致角色混同,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政府官员应该为当地选民服务,而不仅仅为企业家服务,更不能只为少数企业家提供特殊服务。政府网站刊登广告,从表面来看是小事一桩,但其本质就是用政府权力,为企业或者企业的产品“背书”,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企业或者企业的产品存在问题,侵犯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那么,刊登广告的政府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机关将政府网站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在经营政府网站时,私下刊登商业广告。这种行为既违反国家的法律,同时又违反合同约定,政府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而不应任其继续存在下去。如果当初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政府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
  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的权力是看得见的,而公民的权利却无处不在。增加政府权力的透明度,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假如政府网站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为某些企业刊登广告,那么,不仅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会出现以权谋私的行为,损害政府的整体形象。
  当前,政府网站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政府网站的信息普遍陈旧,公民无法从政府网站获得有效信息;其次,政府网站成了“半导体”,公民通过政府网站反映的意见往往得不到及时反馈,政府网站处理投诉的窗口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第三,政府网站信息混乱,真实的信息和错误的信息杂糅在一起,让公民无所适从;第四,极少数政府网站刊登商业广告,成为政府某些部门的谋利工具。凡此种种,都要求国务院尽快出台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对政府网站刊登信息的内容、格式、更新的频率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严格禁止政府网站刊登商业广告,防止少数市场主体打着政府网站的旗号,招摇撞骗。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着手修改《广告法》。建议我国未来的《广告法》明确区分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规定政府机构发布公益广告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约束政府网站刊登商业广告的行为。防止少数人假公济私,或者混水摸鱼。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