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见附件)。
二、考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工作在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四、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组织领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任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对照《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考评标准
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出优秀(90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种。
六、基本程序
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原则上根据平时数据监测和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打分,特殊情况下到被评单位实地抽查。对被评单位的考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评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七、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市直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