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04-14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79号)《2009年第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四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审核、监督,以及有关的技术与应用标准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县区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  市信息办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办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设立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人才的培养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政务信息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服务和培训,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需政府投资建设、补助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须报经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投资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办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市信息办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其中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应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合理化建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算审计,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验收、评估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引进专家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信息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签订信息工程质量免费服务条款。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或将此免费服务制度在招标文件中纳入招标项目要求或评标标准。

第五章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第二十八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有条件的可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对纳入全市范围内信息化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必须提供共享接口,并通过全市党政统一办公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及办公自动化,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将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子网站上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按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