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法院“阳光审判”提升司法透明度
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实施“阳光审判”工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扩大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方式、细化公开责任;以整改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执行工作的11项改进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大执行、大公开、大监督”格局建设,加强执行信息录入和公开披露工作;加快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步伐,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法庭开放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法院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审理信息,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夯实审务公开的科技信息基础。

  积极推行判决书上网公布

  我市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凡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期到庭。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裁判文书。宣判一审案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期限、权利等事项。

  严格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和要求。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请和答辩、调查取证等案件处理的程序过程,公开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案件的实体处理过程,并对裁判的法律依据充分说理。

  依托诉讼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从2009年开始,全市法院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在宣判送达后,自动进入裁判文书数据库,以供两级法院查询。积极推行判决书上网公布制度。进入数据库的判决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均可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

  两级法院应印制《执行须知》等指导性资料放置于立案大厅,向当事人公开下列事项:(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二)执行工作流程;(三)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及执行风险;(四)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

  执行法官在接收案件后,应按照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跟案法官助理及联系方式、执行款账户、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以书面、口头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合议庭评议后无论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均应按照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以书面或者手机短信、口头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当事人申请、群众举报或依职权开展财产调查的,应当按照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或手机短信、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实名举报人。控制财产有法定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期控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议庭决定悬赏执行的,应当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送达决定书和悬赏公告的刊登、张贴等工作。

  实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下列事项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二)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三)当事人提出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

  举行执行公开听证,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听证过程中的有关程序事项,参照一审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定办理。

  法院工作信息对社会公开

  加强网上公开工作,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公开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相关管理制度、诉讼指引、审判执行信息,积极开展网上远程立案、预约信访等服务,逐步建立全市法院网上裁判文书和案例数据库,供社会公众查询。

  通过报刊媒体、法院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选定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名册。公布两级法院投诉、举报网址、电话、信箱。建立网上投诉反馈制度,对有确切通讯地址的实名投诉、举报,由监察室统一处理,逐一回复。

  实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编发《法院工作通报》,编发法院半年、年度工作专刊,发放给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及时通报法院工作。实行邀请座谈、视察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司法监督员召开座谈会,或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听证会,参与接访和执行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针对一段时期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通过报刊、网站等形式向社会通报审判工作动态,及时公布法院工作年报、相关审判领域白皮书。

  法院开放日密切联系群众

  建立法院开放日制度,通过直观、生动的亲身体验,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两级法院开放日由市中院统一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法院开放日前,应由市中院政治部会同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法警队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各区法院按照中院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开放区域、参观重点、接待人数、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落实各部门责任,抓好各项组织和准备工作。

  两级法院在组织开放日前5日,应当通过报刊发布公告,公开开放日的时间、主要内容,并接受社会公众预约。

  法院开放日当日,两级法院应专门设立接待人员,组织参观人员佩戴临时参观证,按一定时间间隔、分批次进入开放区,向其说明注意事项,并全程陪同进行引导和讲解。

  根据审判工作情况和社会关注热点,确定每次开放日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作宣传片、宣传册、宣传栏,在开放日播放、发放,强化开放日的实际效果。完善领导接访日和“直通车”制度。定期组织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接待群众来访,开展“直通车”接访活动。

  常设新闻发言人接受媒

  体采访

  市中院和各区法院均应设立新闻办,并常设新闻发言人,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代表法院向社会发布新闻、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新闻发言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工作。新闻发布会涉及审判、执行等具体工作的,可以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到场,在新闻发言人指挥下,配合回答媒体的询问。

  市中院和各区法院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法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情况,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工作举措、改革措施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

  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外部监督

  为将“阳光审判”工程落到实处,我市两级法院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外部监督。

  坚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权,全面完成对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和汇编工作;截至去年底,市中院共制定、修订、完善、汇编各项规定制度82个,涵盖了审判执行工作、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制度等工作领域,并组织全院工作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提高学习应用能力;进一步健全合议庭成员交流、法官轮岗和审判长、独任法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审判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大力推行院、庭长参审参议,完善院、庭领导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超期未结案件督办制度,裁判文书评优、评差同步进行,强化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二审对一审的审级监督,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逐步形成科学的再审工作机制。

  健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后,市中院及时制定了《贯彻意见》,将市委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为我市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机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改革和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情况,办理各级人大及代表监督的案件47件、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12件;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制建设,建立“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新模式,出台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大代表联络办法;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参与接访、对干警作风进行检查,同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

  相关链接

  庭审公开公民可自由旁听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下列六类案件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对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有下列情形的,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二审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新证据,需要开庭质证的;(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开庭审理的。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自由旁听庭审。公民旁听案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接受安全检查,服从法院工作人员指挥,自觉维护法庭和诉讼区秩序。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衣冠不整的人,以及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旁听审理,或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集体旁听。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市中院报经省法院批准,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过程。

  立案及审理流程信息公开

  根据《实施意见》,各类一审案件立案,应公开下列内容:(一)本院受案范围;(二)各类案件受理条件;(三)包括各类诉讼、执行立案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手续等内容的须知;(四)需由当事人提交的各类立案法律文书样式;(五)案件举证指引;(六)诉讼风险提示;(七)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八)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九)诉前、诉讼保全须知;(十)立案工作流程、时限等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两级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等场所设置公告栏、宣传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咨询窗口或导诉台,并通过法院门户网站、查询电话、提供诉讼须知资料等方式,及时公开各类一审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充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立案人员审查后不予准许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立案后,流程管理部门完成案件分配、排期后,应按照规定时限,将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跟案法官助理、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四排”信息,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跟案法官助理等“二排”信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话查询、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予以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延期审理、延长审限、变更强制措施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明理由。跟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及时将申请及审批情况录入诉讼信息系统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