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2号),经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能司(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司(厅),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设5个职能处(室):研究室、秘书处、文档处、政务信息处、信访处。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内重大决策的信息综合;起草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重要文件代拟稿和委内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及重要文件;编发《送阅件》、《调查与研究》等刊物;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2.秘书处(委对台办、委督查办、委值班室)。
负责委党组、委领导秘书工作,协助厅领导安排、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计划、组织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件和委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全国人大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与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系统的联络;负责委对台事务工作;承办兼职委员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值班室管理工作;承担质量管理、委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编发机关工作周报;承担厅内文秘工作。
3.文档处(委保密办、委密码办)。
负责委机关公文管理和机要文电、资料的收发、运转、销毁管理及委、厅发文的审核;负责委、厅印章的管理和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印章的制发、收缴和销毁;负责委机关档案管理、系统的密码通信及设备、国务院分设远程站的管理;承办委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直属、联系单位的文档工作。
4.政务信息处(委应急办)。
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政务信息管理和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对系统政府信息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政务专网、互联网信息整理报送工作;编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等政务信息刊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管理中国人口网站工作(技术支撑按原规定办);承担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5.信访处。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机关及委、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负责举报中心(12356平台)的具体工作;负责向有关省、区、市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事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的开发利用;指导系统的信访工作。
为便于工作,对外保留行政处、保卫处牌子。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政策法规司设3个职能处:政策研究处、法制处、执法监督处。
1.政策研究处。
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建议;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拟订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建议;研究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拟订的政策及改革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工作进行指导;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法制处。
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拟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部门规章的规划、归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工作进行调研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3.执法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各地行政执法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办法,指导各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行政重大案件。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人口科学研究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设3个职能处:战略研究处、发展规划处、信息统计处。
1.战略研究处。
研究全国及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并组织实施有关项目;负责人口科学研究的组织协调;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发展规划处。
拟订人口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
3.信息统计处。
监测和分析人口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发布人口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草案;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编发统计资料;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设3个职能处:综合协调处、管理指导处、服务维权处。(启动运行综合协调处、管理指导处)
1.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人口流动和迁移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管理指导处。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的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和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对各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
3.服务维权处。
研究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制度规范;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做好有关流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调处理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投诉案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宣传教育司设3个职能处:宣传教育处、新闻管理处、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1.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推动人口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基层宣传教育网络建设;指导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人口文化建设;指导委直属相关宣传教育单位业务工作。
2.新闻管理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监督指导国家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报刊、出版、网站新闻报道,以及广播、电视栏目;组织新闻发布;协调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3.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拟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负责协调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活动。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科学技术服务司设3个职能处:科学研究处、技术管理处、出生缺陷预防处。
1.科学研究处。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项目,指导管理国家和委级重点科研机构和科研基地;指导行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研成果管理及科技奖励工作;及时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承办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科技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技术管理处。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药具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及时公布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信息;参与艾滋病预防工作。
3.出生缺陷预防处。
研究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拟订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规章、规范和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调和管理出生缺陷预防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七)财务司(含审计室)。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财务司设2个职能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挂审计室。
1.财务处。
编制部门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加强预算及结余经费管理;办理机关经费审核报销及会计核算工作。审核中央补助地方药具经费需求计划,负责机关预算管理项目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立项协调事项,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经费申请、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基层社会抚养费征管及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2.资产管理处。
编制中央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拟订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年度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改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
3.审计室。
拟订委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委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委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外事经费使用计划;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等合作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国际合作司设2个职能处:国际组织处、对外联络处。
1.国际组织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承办联合国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管理并协调有关国际合作和援助项目的实施和评估;组织管理南南合作活动;承办委领导出席相关国际会议;负责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管理工作;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对外联络处。
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的国际联络及协调工作,管理并协调相关双边合作项目实施;组织双边合作谈判、签定协议等工作;承办委领导双边出访有关事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双边交流、培训及港澳地区往来活动。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事司设3个职能处:人事处、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1.人事处。
拟订委直属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及委直属、联系单位委管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培养、交流、工资福利保险、辞(退)职、监督、退休审批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委备案干部的审核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直属、联系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委直属、联系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与配置工作,拟订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承办司内文秘工作。
2.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教育培训教材;协调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教育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导培训中心和培训基地有关业务工作,归口管理直属机关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承担生殖健康咨询师等新职业的相关工作;负责人口科学及其理论的教育、培训工作。
3.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委直属机关党建规划;拟订并协调实施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工作和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委重要决议的督办工作;联系直属机关党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部门的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文秘工作。
二、人员编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为1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