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有关部门不及时公布政府信息、不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有关工作人员将被追究责任。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不按期公开政府信息要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全省各地政府部门都已按条例有关规定对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追究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以下九种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追究
实行分级负责制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在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据介绍,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也将按照此《追究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