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信息公开与保险创新
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保监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涵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笔者试图从商业保险行业的角度,阐述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险创新的意义。

  商业保险与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的角度上具有相同的客观作用。既然政府财力不足以(也不应该)完全对风险事故提供救助,以多种方式鼓励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保险发展,便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与税收优惠等经济鼓励措施相比,以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支持的政府成本更低,对鼓励保险行业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也能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政府信息有助于抑制“逆选择”

  保险行业的一大特征是信息不对称,投保时高风险的投保人往往出于经济“理性”隐瞒自身信息,以较低的保费代价转移较高风险。不借助外部信息,保险公司自身通常难以对逆选择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升高的整体承保风险导致较高的费率,形成高价的门槛影响保险的普及,最终会阻碍保险发挥作用。

  以机动车保险为例,考虑免赔额、责任免除、交强险等因素实际费率升高,重要原因就是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对车损险最直接的信息是上一年度的赔款情况,而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的相互禁忌,使信息共享反而遥不可及;因此,政府信息或政府组织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更加弥足珍贵。通过交强险理赔信息查询系统,各保险公司可以在统一的数据库中核实投保人上年度交强险的理赔情况,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识别。然而,交强险主要强调人身伤害责任,对车险其他险种的借鉴作用有限;车损险风险识别最有力的信息——被保险车辆的违章信息,保险公司仍然难以核实。

  笔者展望,如果交管部门能够提供车辆历年违章记录(不是驾驶员违章信息,更不是未缴罚款通知)的查询平台,使遵守交规的低风险车辆可以在投保车险时进行自我识别,得到保险公司优惠费率的鼓励,就会大幅提升其参保率;另一方面频繁违章的高风险车辆也会为错误行为付出代价,受经济杠杆的刺激进一步提升谨慎驾驶的程度。公开相应的信息是保险行业创新的基础,一方面能扩大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从整体上鼓励社会遵纪守法的风气,政府部门也会乐见其成。

  笔者理解“政府信息”,可以划分为私人信息和公众信息两大类。车辆违章历史、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多少涉及隐私,查询的资格应限制为本人及其授权方。公众信息则更应该优先、无条件公开:例如,全国各地的自然灾害历史记录、公共场所的消防检查结果等信息,事关公众利益,理应方便全社会查询。公开政府信息为保险企业精细化经营奠定了基础,也间接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政府信息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

  不仅是对投保行为的逆选择保险行业需要政府信息加以识别,而且对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也需要政府信息加以抑制。长久以来,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依赖政府信息:寿险中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企财险中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等,都在保险理赔流程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样于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体现了对保险行业的支持:交管部门出具的抢救费用通知书能够抑制被保险人在交强险该项保障上的虚假报案。总之,政府信息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为保险公司核实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风险大量出现,大众的需求形成保险创新的动力,在这一进程中新型风险的核赔同样离不开政府信息的作用。以经常被当作保险异域趣闻的“婚姻保险”为例,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升高,为婚姻关系本身投保的保险意愿也水涨船高。通过保险的方式,使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受到经济补偿,只要保险事故本身可以明确认定,承保实际上并不违反任何保险原理。婚姻保险抑制道德风险需要婚姻状况查询平台:保险公司得到被保险人的授权后,需要对其婚姻状况的变化进行核查。民政局的婚姻信息,供符合条件者方便查询,除了为保险创新提供支持外,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也不无裨益。类似的保险创新,正如过去、现在保险经营本身所表明的那样,需要政府信息的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应大步向前

  保险合同是植根于社会本身的商业契约关系,保险创新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环境的支持,其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对保险创新的作用更加显而易见。尤其是我国保险公司起步晚、经营基础薄弱、数据积累不足,对政府来源信息的依赖程度更高。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果显而易见,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都受益匪浅。笔者展望在这一趋势中,政府信息只要无碍公序良俗和国家安全,就应当尽量公开。具体而分,私人信息可以设置条件查询,使本人及其授权方能够核实确认;而无关隐私的公众信息应无条件查询。政府信息公开,不只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对保险行业而言也是产品、服务创新的基础条件,保监会应大力推动、协调,相关政府机关也应大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