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全面约束行政权力,打造高效廉洁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哈尔滨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更加合理的划分,为自由裁量权限定了基准,健全了行政决策机制。《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合理划分权力重心适当下移
据介绍,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也是解决目前行政权力运行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规定》合理划分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并规定行政权力应当适当下移,以解决多层次执法问题。《规定》第七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市)政府或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由县(市)政府或其部门行使,市政府或其部门不得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限制规定外,可以由区政府或其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有关的行政权力,应当逐步由区、县(市)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受理机关防止推诿扯皮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力、再造流程等新机制,以解决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推诿扯皮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等方式抄告相关行政机关,实行并联办理。
清理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规定》第十条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的有关规定,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并编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应当按照行政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行政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公开方式、公开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处室等内容。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缩小、放弃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修改或废止时,行政机关应当在施行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权力目录进行修改,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预防随意执法
《规定》要求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后公布。
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该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进行制定。
健全制度保障防止决策失误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防止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规定》对行政决策权行使,尤其是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与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集体决策等制度。
另外,《规定》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严格程序管理规范行政权力
针对目前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大量行政权力的行使还缺乏程序规定,导致行政机关随意行使行政权力的问题,为防止行政机关滥作为、缓作为、甚至不作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行政权力从启动、受理、调查、取证、决定等一系列具体程序,特别对办理时限作了专门规定,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做到了有章可循。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权力依法由行政机关以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权力程序。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是在没有国家专门立法和兄弟城市相关立法可参照的情况下,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两年多调查研究,超前谋划,在全国率先制定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具有突破性和首创意义,这标志着哈尔滨市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道路上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针对目前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推诿扯皮、自由裁量权得不到规范等问题,《规定》直指政府自身行政权力行使中的各种弊端,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注重源头防范等人民政府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防范和避免一些弊端、倾向性问题和普遍存在的矛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工作,使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效力,从而实现合理划分行政权力,建立高效廉洁政府。